《伦理学》(论神)公则及命题1
公则
1,一切事物不是自在,就存在在他物内
2,一切事物要么通过自身,要么通过他物被认识
3,确定原因必有确定结果,无确定原因则必无确定结果
4,认识结果依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
5,两物间无相互共同之点,则这物不能借那物被理解,即这物不包含那物的概念
6,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
7,凡是可以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它的本质就不包含存在
命题
1,实体的本性必先于它的分殊
(由界说3和5证明,界说3说明了实体在自身并通过自身被认识,无需借助他物的概念,而界说5说明了实体的分殊是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证毕。)
2,具有不同属性的两个实体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点
(每一个实体均在自身内部通过自身被认识,所以这一实体概念不包含另一实体概念。)
3,彼此之间没有共同点的事物,这物不能成为那物的原因
(假设两物之间没有共同点,由公则5可得出这物不能借那物被理解,自然也不能被认识,由公则4可知,必然不能成为那物的原因,证毕。)
4,两个或多个的不同之物,其区别不是由实体的分殊不同决定,就是由属性决定
(据公则1,一切存在的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就是在他物内,据界说3和5,在知性外面,除了实体和它的分殊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或者说,除了实体的属性和分殊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区分众多事物之间的异同。)
5,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以上具有相同性质或属性的实体
(假设有多数不同的实体,则它们的区别不是在于属性的不同,就必是由于分殊的各异。如果区别在于属性的不同,那么不同的属性完全可能在一个实体内,那么具有不同属性的实体必然包括在一个拥有所有属性的实体内,所以这种实体只能存在一个。但是,如果是由于分殊的各异,则按其本性实体必先于分殊,因为实体在自身内通过自身被认识而不先是在他物内被他物而认识,所以实体必先于分殊,所以应当把分殊抛开不论,而考察实体自身,也就是考察真观念,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实在无法设想多数实体之间有什么差异,也就是说不能有多数实体,这就是说只存在唯一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