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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4公则

2020-02-16 13:44 作者:星宇恒qwq  | 我要投稿

(本文部分引用原书。部分是本人自己的简介会尽可能解释清楚原书中的概念和推论,如有与他人雷同,纯属巧合。)     

  (作者是高中学生,不可避免有言语以及概念的使用失误,并且会有一些错误和一些疑惑之处,还请大家包含,并且多多指教。(有幸有同学和家长帮忙可以改善一些)

公则:

(四)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

(五)凡两物间无相互共同之点,则这物不能借那物而被理解,换言之,这物的概念不包含那物的概念。

(六)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

作者的理解:

(一)简而言之,你必须要先认识本质包含原因的事物,才能通过其去理解本质包含结果的事物。而当你在认识本质包含结果的事物过程中其实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认识了原因。打个比方:感觉饿和想吃饭假定有必然因果关系,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那么对于一个人一定是先认识到饿(即想吃饭的原因)才会认识到想吃饭(即结果)。一个人之所以只表示出想吃饭而不表现出想吃饭的原因就是因为:饿这个原因与想吃饭这个结果在他的思想中形成了一种类似本能的东西,使从饿到想吃饭不需要主动思考,自然不会在他的脑海中留下较深的印象。但在此过程中,他一定是会认识到饿这个原因的(不论是主动还是本能)。

(二)两物之间无共同点,那么两物之间必定不存在同一种属性,两物也无法进行相互之间的自类限制,那就不存在样式与分殊。那么一物的属性相对于另一物是无限的,而因为无限所以不可被理解。(没有合适的例子,还请大家帮我想想。)

(三)真观念必定符合其对象。可以当成一个规则。可以理解为真观念就是基于其对象而被定义的。

(其实是有点小累,周考炸了。。。)

(大概一个晚上会更新3~5条吧,会努力更新的,但有一些特殊事件如月考就可能咕了。) (最后还请大家支持,点个赞之类的,你们懂得。(当然白嫖也欢迎,主要还是希望大家能和我多交流,指出我的不足,我也会努力进步))

另:之后大概一周有4篇伦理学。1篇有关哲学的知识。1篇对于时事和一些问题的见解。(是篇数的目标,至于能不能保证每天都有,实在是由于周考,资料等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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