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民诉-02-管辖制度


02-管辖制度
法院主管
法院主管是管辖的前提
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①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仲裁 → 民事诉讼(收到裁定15日内起诉)
②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调解 → 劳动争议仲裁 → 民事诉讼(收到裁定15日内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基于合同关系
民事诉讼与一般仲裁
诉讼仲裁二者选一,已选仲裁排斥诉讼
例外规定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
管辖基本问题
管辖恒定原则
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受理时为准
受理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不因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受影响
如: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域等
选择管辖(原告的处分权)
前提: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
原告可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
民诉和行政诉讼:最先立案
刑诉:最初受理
管辖权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主要是被告
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异议内容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异议时间
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答辩期:被告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异议处理
被告提出异议 → 法院审查,15日内作出裁定
① →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管辖 → 送达后10日内原告可以上诉
② →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 送达后10日内被告可以上诉
应诉管辖 = 默示管辖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 应诉答辩 + 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应诉答辩,包括提交答辩状、出庭应诉、提起反诉等方式
特别规定
撤诉 > 管辖权异议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注意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此时因为已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之后的答辩行为不影响管辖权异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一审终审
专门管辖(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
海事法院(中级):海事、海商案件
级别管辖
原则
由基层法院管辖绝大多数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的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
包括港澳台
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知产
专利纠纷案件
著作权纠纷案件
商标纠纷案件
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公益
公益诉讼案件
证券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仲裁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注意
著作权、专利、商标三大知识产权案件也有可能在基层法院管辖
涉及仲裁的案件通常由中级法院管辖
例外: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
高级法院的管辖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的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想管就管
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住所地)
确定规则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按一般规定
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告就被告)
公民:经常居住地 →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 + 出院就医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注册地或登记地
例外:原告住所地管辖(被告就原告)→ 原告找被告并不方便了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原住所地法院(不特殊)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不特殊)
双方住所地都有管辖权的重点案件(原告有选择权)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只有一个被告或者几个被告住所地在同一辖区的,都只能“原告就被告”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留在住所地一方的当事人有选择权)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 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特殊)
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不特殊)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约定 → 法定
法定
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权利方)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特别规定
保护买受人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约定
① →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线上):买受人住所地 + 被告住所地
② → 通过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线下):交货地 + 被告住所地
有约定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无意义的履行地(常考)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相同,应由原告住所地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相同,应由被告住所地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
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特别规定
产品质量侵权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诉前保全错误之侵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保全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法院或保全法院管辖
公司事务纠纷
管辖法院
公司住所地
公司事务纠纷以公司为被告,也在公司地管辖
运输纠纷
运输合同(两头+被告)
运输始发地
运输目的地
被告住所地
事故请求赔偿(事故+先到+被告)
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海滩救助费用诉讼
救助地
被救助船舶最先达到地
共同海损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注意
海滩救助费用诉讼和共同海损诉讼纠纷的管辖法院无被告地
保险合同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被保险人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总结
不涉及被告住所地的管辖案件
被告就原告的案件
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
专属管辖案件
协议管辖(体现处分原则)
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
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仅就财产发生争议的案件也适用协议管辖
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协议仲裁不需要选择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主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政建农房)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登记的:登记地
未登记的:实际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破产法院提起
= 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
总结
地域管辖的确定路径:协议仲裁 > 专属管辖 > 协议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立案+纠错)(无管辖权,故将案件移送)(↑↓←→)
法院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之间皆可适用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系单方行为,受移送法院必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得二次移送
指定管辖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避免二次移送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事实原因(不可抗力) + 法律原因(整体回避)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经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争议:积极争议(都想管)+ 消极争议(都不想管)
管辖权转移(有管辖权,将管辖权和案件转移)(↑↓)
上移提审和报请,下移则要报上批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涉外管辖特别规定
涉外牵连管辖
财产权益纠纷:沾边就管
我国专属管辖
企业内斗(而非对外)
涉外协议管辖
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