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清修《明史》关于南明历史纂修的讨论
——转自《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1期
摘要:南明历史书法,是清朝官修《明史》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南明抗节人臣的表彰与南明帝王史事的处理。从康熙中期正式官修《明史》到王鸿绪刊刻《明史稿》,再到殿本《明史》刊布,官修《明史》关于南明历史书法的讨论发生了一些显著变化。对于南明抗节人臣,起初一本“周之顽民,即殷之义士”的忠义原则,主张大肆表彰忠节,到后期则取法《宋史》、《元史》表彰易代之际人物的做法,表示“不没其实”,但在历史叙述上更多地叙述明亡以前史事,而略写南明时期抗清事迹。关于南明帝王史事,由最初讨论为依据《宋史.瀛国公纪》体例,附于《崇祯帝本纪》论赞之末,到独成《三王传》,附于《诸王列传》之后,而最终改置于其始封诸王之末。这样的做法,明显地体现了清朝官方弱化南明历史的政治企图和学术倾向。
南明历史的记载问题,是清朝前中期官方深重的历史“禁忌”之一,也是官方《明史》修纂实践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历史问题。这一问题,既包括王朝鼎革之际并立政权的书法问题,又包括明清易代之际忠义人物的表彰问题。这两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学重要的内容,也是体现中国古代史学中道德评价原则之处。对此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
一、表彰明清易代之际忠节人物之议
关于南明历史撰写及抗清死节人臣入传表彰诸问题的最初探讨,应该是从清朝对于晚明“殉节”、“殉国”人物的表彰引发开来的。因此,有必要对此先做一下论述。
在清初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探讨明清易代之际的历史问题,是非常敏感且时有危险的话题之一。尤其是像讨论明清易代之际的“殉节”人物这样一类的现实问题,随时都有可能“触讳”。因而很多人不愿涉足这个“是非之地”。一般而言,明清易代之际的“殉节”人物,明显地分为两种:一是李自成攻入北京之后,包括崇祯皇帝本人在内的“殉国”或“殉君”者。他们因不愿意投降被视为“家贼”的农民军而死。二是清兵入关之后,为朱明王朝而“殉国”或“殉节”者。他们因不愿意投降被视为夷族的满清人而死。就顺治朝而言,前者已经成为历史,而后者则是一个“现实问题”。按照中国古代传统的“忠节”观念,以上两类人物都无疑属于大节昭著、彪炳史册的“忠义”之士。但是,当时的清政府只承认前者而不愿意承认后者。道理非常简单,对于尚未完全统一天下的征服者来说,他们满心欢迎的当然是吴三桂、洪承畴之类“望风归附”的贰臣,而不是史可法、左懋第那样宁死不屈的人物。
然而,历史往往是这样的:出于承担自身使命的责任感,很多士子宁愿以身“犯忌”,也要努力进行忠节表彰工作。
清廷入关后不久,顺天督学御史曹溶率先提议,要求优恤死于明末农民军的“誓节死难之臣”,“用励风化”。至顺治元年(1644)八月初,得到清廷的批准。八月壬午,曹溶再次奏请旌表故明殉节范景文等二十八人,清摄政王多尔衮令等天下平定,再行察议。这是汉族士大夫向清朝请求表彰明末忠节的最早记录。
顺治九年(1652)十一月,吏科右给事中魏裔介上疏,请求褒录当年“寇破都城”时死节大臣范景文等三十人。奏疏称:“昔武王入商,封比干之墓;明祖定鼎,建余阙之祠。夫比干乃殷室之孤臣,余阙实有元之义士,然而一王一帝,他务未遑,首先嘉尚者,诚以维持风化,振励纲常,俾一代之臣子知所轨范也。”此语不排除有表彰明清易代之际抗清死节人臣之意。但是,顺治帝希望表彰的只是“寇陷都城”时随崇祯帝殉节的人臣,而将抗清死节人臣排斥在外,故当时向礼部所颁的谕旨有“尔部会同各部院堂官,详访确察死节职名并实迹具奏,勿遗勿滥”之语。
与此同时,刑科给事中赵进美上奏,请求核实表彰顺治元、二年间,“未达天心,徒抱片节硁硁之志,百折靡悔者”。同年十二月,兵科给事中王廷谏复奏:“皇恩褒忠无外,而在廷论列,仅举死难之臣,未及抗节之臣。”指名要求表彰诸如“婴城固守,拥兵不下”的史可法、“受命请和,抗辞不屈”的左懋第等抗节人臣。且称:“虽其逆颜强项,有负天高地厚之恩,而原其杀身成仁,实关纲常伦纪之大。是抗节与死难,迹似异而心则同也。”这是史册所载要求清廷表彰明末抗清死节人臣最为明确的呼声。对此,顺治帝只是“命所司详访确议以闻”,而无下文。
次年十月,顺治帝下诏表彰、谕祭甲申殉难明臣范景文等十六人,并各予谥号,范景文曰“文忠”,倪元璐曰“文贞”,李邦华曰“忠肃”,……太监王承恩曰“忠节”。虽不及抗清死节人臣,但总算是把明清易代之际的“忠义”表彰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也为后来官修《明史》诸史官言事,提供了事实依据。
顺治十二年(1655),史官汤斌上《陈史法以襄大典书》,向清廷提出“国可废而史不可灭”的建议,并根据顺治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褒恤甲申明朝殉节人臣的上谕,进一步提出“(顺治)元、二年间,亦有未达天心,徒抱片节硁硁之志,百折靡悔,虽逆我颜行,有乖倒戈之义,而临危致命,实表岁寒之心。此与海内混一,窃名叛逆者,情事不同。伏望皇上以万世之心为心,涣发纶音,概从宽宥,俾史臣纂修俱免瞻顾。”强调抗清死节人臣不同于叛逆之人,应予表彰。继赵进美、王廷谏之后又一次明确要求表彰明末抗节人臣。此议招致大学士冯铨、金之俊等降清明臣的批驳,且称汤斌“夸奖抗逆之人”,拟旨严办。意想不到的是,顺治帝“特诏汤斌至南苑,温谕移时”。顺治帝之所以如此,恐怕是一方面找不到直接怪罪汤斌的的理由,因为他要“广开言路”,要别人讲话,不能自食其言;另一方面是清朝统治者开始注意到,光靠强硬的“法统”原则,不利于团结更多的汉族士大夫,也不能解决历史和史学问题。要从根本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忠节”观念,实在是连接历史与现实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
汤斌等人的上疏,反映了当时广大汉族士大夫在明亡之后将南明抗节人物写入《明史》、如实表彰他们的忠节之行的愿望。他们的主张虽然在当时没有被采纳,但对于康熙朝正式官修《明史》时南明历史纂修问题的探讨,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如实记载南明忠节之士事迹的主张
康熙十八年(1679)《明史》开馆以来,明清易代之际抗节人臣的表彰问题,成为当时史馆内部热烈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
值万斯同、万言叔侄从《明史》监修徐元文北上修史之际,黄宗羲曾赋诗三章,为弟子壮行。其一云:
史局新开上苑中,一时名士走空同。是非难下神宗后,底本谁搜烈庙终
此世文章推婺女,定知忠义及韩通。凭君寄语书成日,纠谬须防在下风。
“此世文章推婺女”句下注云:“明初修《元史》,以宋景濂、王子充为总裁,皆金华人。今以徐立斋、叶訒庵为监修、总裁,皆昆山人,故以为比。”“定知忠义及韩通”一句,实际上是黄宗羲对弟子的提醒与勖勉,希望他们不要忘记表彰南明抗清人臣的忠义行为。
当日史馆内外学者的交往,在朝学者与在野学者的互动,促进了南明忠节人物表彰工作的展开。史馆初开,不仅注重广搜博采史料,还向馆外素有耆硕宿学之称的明末遗民学者咨询史料采摭、修史义例诸事。馆外人士也屡屡致书史馆,要求表彰南明抗节人臣的事迹。如顾炎武曾数次致书史馆,希望将其母王氏节烈事迹载入《明史》,“冀采数语存之简编”。黄宗羲亦屡次移书史馆,如《移史馆熊公雨殷行状》、《移史馆章格庵先生行状》、《移史馆先妣姚太夫人事略》、《子刘子行状》,要求给南明忠节人物立传。这些要求,与当时纂修史臣不谋而合。
尽管《明史》修纂“忌讳”丛生,但是有些史官还是勇于言事的。《明史》馆臣就南明抗节人臣的表彰工作,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施闰章上《修史议》,提出“修史八难”。其七为忌讳之难:“事涉本朝,崔鸿匿书不出;因避唐讳,(李)百药甘受世讥。盖文字常伏危机,吹毛动成大戾。彼亡虞之佐,或以兴秦;吠尧之犬,本以忠桀。弃则失真,著恐触忌。此忌讳之难也。”实则坦露:凡涉及明清易代之际的历史问题,很可能触祸。还有史臣主张直书明季死节史事,并欲私作,以备史书阙文。如韩菼称:“往余在史馆,与同官论史事,及明季死事诸臣,或以直书为疑。余曰:‘何害教忠圣朝,甚盛典也。’窃不自揆,方欲收拾遗文,访闻野老,求数数得如汝公者,以备史氏之阙。”
潘耒上总裁《修明史议》,提出“修史八议”。论及史料采集,他认为万历以后史事,“若珰祸之终始,金陵、闽、粤破亡之本末,皆茫无所考,非下求书之令,除忌讳之条,悉访民间记载与夫奏议志状之流,上之史馆不可也”。关于南明历史的记载,他又从史家的本职在于“善善恶恶”、“诛奸谀于既死,发潜德之幽光”的角度出发,主张秉笔直书南明人臣抗节史事,“若忠臣烈士,抗节致命者,宜如文天祥、谢枋得之例,大书特书,以劝忠义。无或如《五代史》不为韩通立传,见讥通人也”。
康熙十九年(1680)夏,明末抗清死节人臣吴应箕之子吴孟坚,“闻有史事,布衣屝屦,跋涉三千里”,来到北京,将其父《墓志》及《楼山甲乙诗》等上之史馆,请求“表彰前烈”。在诸史臣与吴孟坚的唱酬赠答中,潘耒所撰《赠序》,阐发表彰抗节人臣忠义的史学思想,颇为典型。其《序》略云:
呜呼!忠孝,天地之大经。忠于所事而殉之以死,又臣子之极则。自昔兴王于胜国之臣有若此者,不惟不罪之而已,又从而褒扬嘉异之。凡以天下之善一也。于彼于此,无有重轻。且旌往以劝来,举一以风百,其利甚博,其道甚光。若周世宗之赠刘仁瞻,明太祖之封余阙,此类不可胜举。至于史书是是非非,明著法戒,尤不宜有所回枉。齐高帝敕史臣为袁粲立传,欧阳永叔修《五代史》以不传韩通取讥,元修《宋史》,文天祥、陆秀夫、谢枋得之属,皆大书特书,列之《忠义》。此往事之章章著明者。而或者以为疑,其亦不详于前史之例矣。明有天下三百年,其亡也,食其禄者死其事,其身可杀,其名不可灭也。天子仁圣,特命词臣纂修《明史》,数下诏书,宽忌讳之条。监修、总裁皆大贤,明于褒贬制作之理,幸而执简。其时褒忠表节,何嫌何疑!特患闻见之不详,捃摭之失实耳。
时值“三藩之乱”平定之际,彭孙遹据以上奏康熙帝,认为《明史》当立《道学》、《忠义》二传,建议于《忠义传》内表彰明清易代之际抗节人臣。其《疏》称:
窃今纂修《明史》,应立《忠义列传》一篇。凡明时死节之臣,例得编入。考前史莫不皆然。伏查明末诸臣,当王师平定江、浙、闽、广之时,尽节不屈者,所在多有其人。彼既事非其主,不识去就之机,自取杀身,何庸深惜而揆其本心,实非叛逆之比,忠于所事,似可矜原。况值我皇上扶植纲常,主持伦教,凡布之纶音、编诸训典者,无一不依于忠孝务俾有功于劝惩,似此明末忠义诸臣,合无详核其事迹,载入传中,以成一代不刊之书,以立万世人臣之准。又查元修《宋史》时有宋臣张世杰、陆秀夫等,明修《元史》时有元臣普颜不花、丁好礼等,皆先以力战不屈而死,编在《忠义传》中,与今事例实有同符,为此题明请旨,伏祈睿鉴施行。
彭孙遹为康熙十八年“博学鸿儒”特科首选。其父彭期生,南明隆武时官太仆卿,在清兵围攻赣州时,与杨廷枢、万元吉等一起抗清死节。在此,彭孙遹特别陈述:南明抗节人臣虽“事非其主,不识去就之机,自取杀身”,但“实非叛逆之比”;认为战乱之后正是清廷“扶植纲常,主持伦教”之时,更需要依靠和张扬忠孝,“以立万世人臣之准”。同时,他又援引《宋史》、《元史》表彰易代之际殉节人臣之例,提议《忠义传》内“凡明时死节之臣,例得编入”。特别辩称“王师平定江、浙、闽、广之时”,尽节之人“忠于所事,似可矜原”,为扶持纲常伦教而表彰之,将“有功于劝惩”。
康熙二十三年(1684),在徐乾学、徐元文兄弟(江苏昆山人,下称“昆山二徐”)的主持下,史馆同仁共成《修史条议》。《条议》凡六十一条,是康熙中期《明史》修纂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后来《明史》修纂体例的完善与缜密,都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第三十九、四十条,专论南明历史记载的书法。第三十九条说:
忠义之士,莫多于明。一盛于建文之朝,再盛于崇祯之季。此固当大书特书,用光史籍。若乃国亡之后,吴、越、闽、广多有其人。此虽洛邑之顽民,固即商家之义士。考之前典,陆秀夫、张世杰、文天祥、谢枋得并列于赵宋之书;福寿、宜孙亦入于有元之史。此皆前例之可据,何独今史为不然。尚搜轶事于遐陬,用备一朝之巨典。
这是纂修史官达成的关于南明历史书法的共识。他们一本“洛邑之顽民,即商家之义士”的忠节原则,主张将南明抗节人臣写入《明史》。
康熙二十六年(1687)四月,徐元文、徐乾学进呈《明史》本纪7卷、列传15卷,并上《恭陈明史事宜疏》。疏奏五款,最后一则说:
一、周之顽民,即殷之义士。是以元纪宋事,则张世杰、陆秀夫、文天祥、谢枋得诸臣,并见称扬。(明)纂《元史》,则余阙、福寿、石抹宜孙、普颜不花之属,殊多褒美。明之臣子,当大兵既至,尚敢奋臂当辙,可谓不识天命。然各为其主,尽忠所事,斯亦曩时顽民之比也。我皇上至仁如天,无不容覆,谓宜略其吠尧之辜,取彼匹夫之谅,量加撰录,无阙表章,庶使亡国之遗臣得荷圣朝之宽厚。
再一次强调按《宋史》、《元史》体例,准明末抗节人臣载入《明史》,强调“各为其主,尽忠所事”的忠义原则。这与上述《修史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应该视为史馆公议。
康熙四十八年(1709)正月,王鸿绪以户部尚书解任。回籍后,仍继续修订《明史》列传稿。至康熙五十三年(1714)三月,王鸿绪令其子王图炜进呈《明史》列传稿205卷。次年二月,康熙帝特旨召王鸿绪来京。王鸿绪在京先后充御纂《诗经》、《省方盛典》总裁,同时继续通纂《明史》全稿。至雍正元年(1723)六月,王鸿绪具本上奏,进呈《明史稿》310卷。
在《明史稿》进呈前不久,王鸿绪撰成《史例议》一文。其思想内容与康熙二十三年《修史条例》相比,既有明显的继承关系,也有截然相反的地方。关于南明抗节人臣的入传问题,第二十条称:
以兴朝而修胜国史者,唐修《隋史》,元修《宋史》,明修《元史》是也。隋受周禅,德泽未深,杨广继之,秽逆殊甚,为天下弃,忠义固少,然张仲琰之死、尧君素之不降,唐史官特表章之。元人灭宋,忠义之士,比肩接踵。及明灭元,其臣之陨身封疆,不负故主者,亦所在多有。考之《宋纪》,自度宗以前,拒元兵而死者,大书固宜;即《瀛国纪》中书大元兵下某地,某战死,某死之,某不屈释之,某被执死之,赠某官,如此类者,不一而足。又考《宋史·忠义传》中,二王时死节诸臣,备录其事,元史官可谓不愧其职矣。明修《元史》,凡拒明兵而死者,皆具载《元史》。其克元都,奉元梧州、永州、靖江、云南等处,忠臣义士,《元史》所未载者,备见于《明实录》。其裦(褒)奖节烈,以鼓天下后世者,意甚厚也。今修《明史》,甲申以后忠于所事者,亦不没其实云。
依据《隋书》、《宋史》、《元史》之例,王鸿绪主张官修《明史》,于“甲申以后忠于所事者,亦不没其实”。
但是,综观官修《明史》主要版本,我们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中国国家图书馆藏313卷本旧题万斯同撰《明史稿》(实际仅有纪、传,故又称《明史纪传》),有《忠义传》10卷,其第六、七卷专记南明抗节人臣史事。反映了清朝官修《明史》起初的主导思想和价值趋向,是要表彰抗清忠义之士,彰扬他们的忠节行为。这与康熙朝《明史》开馆之初彭孙遹等请立《忠义传》、“昆山二徐”主持拟定的《修史条议》以及所上《恭陈明史事宜疏》的主旨,是基本一致的。但是,随后的416卷本《明史》、王鸿绪《明史稿》与殿本《明史》,都无一例外地将原来载入《忠义传》的南明抗节人物从中剔出,且大多采取附传形式编排。这种情况与初修稿判然两途,显示出弱化南明历史之影响的用意和企图。不惟如此,在史事叙述上,后者偏重于明亡以前史事的记述,而略写明亡后的抗清事迹。翻检南明人物传记,如《卢若腾传》、《熊汝霖传》、《路振飞传》等,不难发现这种“详前略后”的情况。因此,全祖望每每感叹道:“《明史》开局以来,忌讳沉沦”;“圣朝之修《明史》,自丙戌以前死者皆得录”;“乙酉以后起兵之事甚略,盖有所讳而不敢言。”可以说,这是很有针对性的见解。
究其原因,这种现象与封建专制皇权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在专制皇权出于维护权威和巩固统治的需要之下,史官秉笔直书、表彰忠义的诉求、探讨与主张,不可能被正常地采纳与接受,往往一决于“宸断”,屈服于皇权。因而,学术性、建设性的探讨与主张,大打折扣,修史实践与修史讨论呈现出大相径庭的非正常现象。就此而言,清朝官修《明史》如实记载南明忠节之士事迹的主张无法付诸实践,便是不难理解的事情了。
三、南明帝王与年号的处理
官修《明史》的时间断限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明史》之修,势必涉及有明一代历史的起迄始终,理应将明末清兵入关以后的史实载入《明史》,使之成为一部内容完整、体例完备的一代“完史”。这在当时是基本统一的意见。但是,由于牵涉到易代之际的历史忌讳,史官虽提出诸多看法,最终的落笔还要听命于最高统治者的“宸断”。
关于南明帝王是否写入《明史》、采用何种体例之问题,上述康熙二十三年“昆山二徐”主持拟定的《修史条议》第四十条明确提出:
《庄烈愍皇帝纪》后,宜照《宋史·瀛国公纪》后二王附见之例,以福、唐、鲁、桂四王附入,以不泯一时事迹,且见本朝创业之隆也。
主张福、唐、鲁、桂四王,沿袭《宋史·瀛国公纪》体例,附于《崇祯皇帝本纪》之后。
康熙二十六年,“二徐”进呈《恭陈明史事宜疏》。他们在《修史条例》基础上,继续重申南明历史的书法问题。文中说:
一、有明之祚,讫于愍皇。至福、唐、桂三王,一线虽在,大命已倾。然一代终始,不可不详也。考之《宋史》,瀛国降号,尚从纪体。而益、卫二王,即于《本纪》之后,附为《列传》。今以愍帝终《本纪》之篇,三王从附传之列。削彼僭伪,存其事绩,既著覆亡之效,愈明历数之归。揆诸体例,实为允合。
此条所言,与《条例》略有不同。一是原称福、唐、鲁、桂四王,而此处则说福、唐、桂三王,实则不承认鲁监国政权的存在和合法性。二是认证更加详尽,理由更加充分。首先肯定了“明亡”的断限问题,“有明之祚,讫于愍皇”,顺治元年,清朝即入居正统;同时,主张南明三王作为与清朝正统对立的“伪统”,朱明王朝之“一线”仅存,事关有明一代终始,理应写入《明史》。具体写法上,不能违背“明亡于顺治元年”的基本精神,主张遵《宋史·瀛国公纪》后附入益、卫二王列传之体例,建议所修《明史》,“以愍帝终《本纪》之篇,三王从附传之列”。如此一来,既可以“削彼僭伪”,捍卫清朝的正统地位,又可以“愈明历数之归”,彰显清朝“天命攸归”的历史使命。于情于理,都可以说得通。
关于“二徐”集合史馆同仁所拟修史义例,当时记载均称得到了康熙帝的认可和同意。毛奇龄当时即称:“顷总裁启奏,许以《庄烈皇帝本纪》得附福王、鲁王、唐王、桂王诸纪于其末。”徐元文身后,韩菼为撰《行状》,胪列徐氏关于《明史》修纂的建议,这样写道:“明祚讫于愍皇,福、唐、桂三王大命已倾,覆亡之迹,不可以不著。请从《宋史》益、卫二王,《辽史》邪律大石之例,以愍帝终《本纪》之篇,三王从附传之列。至明末之臣尽忠所事,考之史例,均当采拾。”当时得到的答复是“皆报可”。陶元淳据此作《墓志铭》也说:“先是,议者以明祚终于愍皇,欲以甲申三月为断,南渡以后皆削不书。公言福、唐、桂三王,大命虽倾,然覆亡之迹不可以不著,请从《宋史》益、卫二王,《辽史》邪律大石例,以三王附传。至明末诸臣尽忠所事者,均采录焉。时韪其议。”
至王鸿绪撰就《史例议》,关于南明历史的记载问题,除上文所引宜载忠烈事迹外,还讨论了如下问题。
其一,关于南明年号的书法问题。第十七条称:
或曰:子既论《纲目》与史不同例,然则《明史》甲申以后纪年当何从余曰:此事大非后生小子所敢定也。无已,则从《宋史》。按《宋史·本纪》共四十七卷,《度宗本纪》在四十六卷。瀛国公显,即德佑主,二年降于元,封瀛国公,今列于《纪》,为四十七卷。而以“瀛国公”标题,革宋之帝号,从元之公爵,而仍附于《本纪》之末,想元史臣必细经勘过。至《续纲目》所书“端宗改元景炎”,《宋史》曰益王昰;《纲目》所书“帝昺改元祥兴”,《宋史》曰卫王昺。即《纪》四十七卷附载之二王也。二王事迹不见于《纪》而见于史臣之赞中。其言曰:“德佑二年五月,陈宜中等立昰于福州,以为宋主,改元景炎。”其明年,不书“景炎”,书“至元十四年”,又明年书“十五年,昰殂于碙州。其臣号之曰端宗。众又立卫王昺为主,改元祥兴”。又明年十六年,书“陆秀夫负昺投海中”。末书曰“宋遂亡”。盖史于帝显既降之后,不复纪宋年矣。今《明史》甲申以后,以“大清顺治”纪年。明季诸王年号止一见于《传》中,而不以纪年。史体当如此,敢以质诸当代之大人君子。
《宋史·瀛国公纪》于史臣论赞之后,附载南宋末年帝昰、帝昺事迹,宋恭宗德祐纪年之后,仅书其改元一次,其余皆书元朝至元年号。据此,王鸿绪主张沿袭《宋史》之例,于《明史》甲申以后书“大清顺治”年号,南明福、唐、桂王之年号弘光、隆武、永历,仅于《传》中只书一次,而不以之纪年。这种处理,确定了官修《明史》在南明历史纪年上的基本走向,显示了官方对南明历史编纂的垄断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二,关于南明帝王的称谓问题。第十八、十九条称:
《宋史》瀛国公事迹,列于四十七卷,体例与前《纪》无异。及其降也,曰:“德佑二年二月辛丑,率百官拜表祥曦殿,诏谕郡县,使降大元。三月丁丑,入朝。五月丙申,朝于上都,降封开府仪同三司、瀛国公。”《纪》中下令曰“诏”,不书名。又曰:“是月陈宜中等立昰于福州。后二年四月,昰殂,陆秀夫等立卫王昺。后二年,始平之。”二王皆书名。按瀛国公乃度宗皇帝之子,父崩践阼,得位甚正,未降之前,犹宋国之主也。故元史臣有恕辞。若明季诸丧藩奔迸,拥立一时,旋即败亡,正与宋之益、卫二王相同。若附其事迹于本朝史臣论赞之中,例当称名,敢以质诸当代之大人君子。
或曰:史臣于赞中既当书名矣,于《传》中如何余曰:是不可以赞论也。盖赞是兴朝史臣之笔,传是载胜国之事。史以宋名,则不可例以元矣。按《宋史·张世杰传》,至元十四年四月,益王殂,卫王昺立。五月,徙王新会之崖山。又《刘师勇传》中“从二王至海上”。又《陆秀夫传》“德佑二年正月,二王走温州”,又云“立益王于福州”,又云“王以惊疾殂”,又云“至元十六年二月,秀夫走卫王舟”,又云“负王赴海死”。于宋臣传中不称名,以示别也。今福、桂诸王在明臣传中,似宜遵《宋史》例。初立书名某,余书“王”不书名,况恭读国史,弘光亦称福王,敢以质诸当代之大人君子。
这两则在叙述南明帝王的称谓问题时,主张有两处不同的处理:(1)南明三王事迹附载于《崇祯本纪》赞语中,以“兴朝史臣之笔”,“例当称名”,直书其名,以示贬抑。不过,其当时政令,则称为“诏”,但不书名。(2)南明抗节人臣传中,出现南明诸王,除了“初立书名某”,其余不直称其名而一概称“王”。之所以如此,“以示别也”,强调其纲常名分、等级差别。总的来说,这两则既突出清朝与南明所谓的“正统”、“偏安”的政治地位,又强调封建君臣的纲常名分。是以服从或服务于清朝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核心。
王鸿绪《史例议》,主要是针对于“《明史》初纂时”体例和“史馆原稿”而发,且作于王氏总纂《明史》时期,在清廷官修《明史》过程中,实为承前启后之一纲领性文件,对雍正、乾隆两朝《明史》的续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关于南明历史书法的史学思想和历史见解,大多体现在《明史稿·三王传》及南明历史人物传记之中。不过,我们从他的论述中,很容易发现他大多是借鉴前朝正史修纂的“往例”,是照着这条路径走下去的,几乎不敢“自作主张”,有所创新。这同时反映了清朝官方在《明史》修纂上的机械操作。
关于南明帝王史事的处置,康熙中期官修《明史》时,讨论为依据《宋史·瀛国公纪》体例,附于《崇祯帝本纪》论赞之末。这是初步的讨论意见。但是,至王鸿绪刊刻《明史稿》时,独成《三王传》,附于《诸王列传》之后,并在纪年、称谓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这是一个较为明显的变化。我们又注意到:雍正、乾隆两朝续纂《明史》,不过是在王稿基础上调整润色而已。可是对于南明历史记载的“调整”,最终确定为将南明帝王附于其始封诸王之末。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如此一来,不仅将南明帝王俦于诸王之列,明显地贬低了他们的历史地位,降低了他们的历史影响,而且四王当政期间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皆付诸阙如,无从记载。这种做法,明显地体现出清朝官方弱化南明历史的政治企图与学术倾向。
四、余论
总的来看,清朝官修《明史》关于南明历史的记载问题,出现了修纂实践严重偏离讨论结果的状况。之所以如此,虽不能排除个别史官曲笔邀宠的部分原因,但更重要的应该是史官在专制皇权重压之下的一种无奈。
清朝初期,基本实现了全国性的统一与巩固,在满洲旧制之基础上,承袭前明制度,奠定了清朝的政治制度基础。与之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文化专制,大兴文字狱,密织文网,对任何反清复明的思想和活动,都予以严厉的镇压和血腥的屠杀。其中,我们所熟知的庄廷鑨明史案、戴名世《南山集》案等,都是以深深触及清廷历史“忌讳”而兴起的大型史狱。使得读书士子噤若寒蝉,造成了“万马齐喑”的社会文化氛围。另一方面,清廷严厉打击、剥夺了私家明史记载(尤其是南明历史记载)的撰述追求和合法权利,并以国家意志把持南明历史的记载与阐释之权,逐步确立了清朝南明历史撰述官方化的发展态势。而且,这种文化专制行为,又与官方的《明史》修纂工程互为表里,共同影响了清代前中期南明历史撰述的发展。
在官方《明史》修纂过程中,清廷以国家意志决定南明历史记载诸问题,对于参修史官如实记载南明史事、坚决表彰忠节行为的意见与建议予以肯否决断,从而形成了清廷认可的有关南明历史问题的官方论断。南明历史记载的官方化趋势更趋明显,官方政治权威实际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虽倡导史官纵横议论,讲求史法义例,但一惟皇帝“宸断”是听;史官个人富有创见性的意见和建议,要围绕着官方意志展开,而其立论,又无一不是从前朝纪传体“正史”修纂的经历、经验与教训中寻找根据。由此不难看出,在史权与皇权的博弈中,史权屈服于皇权,处于从属地位,并为之服务。此后,清朝关于南明历史记载的官方论断,成为正式出版的《明史》、其他官方史籍、文件以及私家南明史撰述的准绳和圭臬。这种做法实质上起到了政治舆论的导向作用。这也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皇权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通过对清朝官修《明史》关于南明历史书法之讨论的考察,我们既看到了史官与士子对历史实录的追求,也看到了专制皇权出于自身需要而对历史记载进行的干预、官方化操作。在古代官修史书中,这种现象是经常可以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