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追尾事故:铲车上路是否合法?司机见死不救是否违法?
“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
时隔多年,再一次想起鲁迅先生这句感慨,竟是因为北京四环追尾事故中,那位只报警而不救人的铲车司机——

7月16日凌晨,在北京南四环,一辆白色小汽车与前方铲车由于追尾相撞起火,事故最终导致小汽车内司机和乘客2人死亡。整个过程中,前车司机并未受伤,不论是起初火势微弱,周围人劝他先挪车救人再打电话,还是后来大火蔓延到无法控制,他全程都只顾打电话报警。
为什么不先救人?凭什么不先救人!
一.没有施救,不是犯错,而是犯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看清楚了吗?是先救人再报警。
从铲车司机能正常来回走动拨打电话,还能与人争辩,也可以反映出他并未失去判断能力。即便如此,他还是选择了不作为。

当然铲车司机可以说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也可以解释自己出于恐惧才没去施救,甚至可以说本意是想等交警过来处理……但是不管如何,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他犯下的不是错,而是罪。
二.铲车司机行驶合法性有待商榷
虽然事故中追尾的是小汽车,按理说铲车司机才是受害的一方,但是他自身也存在违法行驶的问题。

首先,铲车尾灯疑似未开。夜晚视线本来就不清晰,不开尾灯作为提示,极易发生追尾;其次,铲车没有挂牌,这样的车是怎么上的四环?最后,北京四环最低限速50KM/h,铲车最高时速30-45KM/h,不论是否有牌照,都不能在四环行驶。
由此可见,在整个事故当中,铲车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施救是行为,不该是结果
对于先施救,很多人质疑 “假如挪车造成二次伤害”、“灭火器不足以灭火”,也要施救吗?这并不妨碍“进行施救”。也许伤员伤势真的很重,也许挪车无济于事,也许灭火器根本不够用,但这不能作为放弃施救的理由,努力救人没成功,和压根就没去救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那样的危急关头,根本没心思考虑那么多的也许,更不能因为“可能救不回来”,而将被困者的“一线生机”残忍抛弃。

挪了车,发现人根本救不出来;扛着灭火器喷完一瓶,火还是那么大;拼尽全力终于把人拉出来了,可是已经不行了……有些事情不是人能决定的,但是无论如何,为了挽救生命,已经用尽全力。
所以施救从来都不是名词,它是动词。
尽管铲车司机已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但对于已经逝去的两条生命来说,意义真的不大。

父辈总教导我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发展到现在,冷漠更多时候占了上风。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救命是做人的底线,铲车司机离故意杀人只差一张判决书,而车上的两名死者离活着,差的只是一次挪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