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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违法建筑是必须要拆除吗?

2022-02-10 18:18 作者:凯诺律师  | 我要投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要拆除,对于违法建设行为比较轻的,也就是说,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了部分审批手续,那么则可以通过罚款、限期改正等方式来处罚,对于违法建筑行为比较重的,就是不能通过改正或是罚款来消除隐患的,那么才需要责令拆除或是没收实物。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一刀切”地将所有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当事人则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况下的违法建筑会被拆除?

  不过,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一旦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来消除隐患的违法建设,那么面临的结局最终就是被拆除。我们以山东省为例。

  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再比如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建设项目未批先占,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是建设项目严重影响了交通、城市规划,生态环境等等,造成重大影响的话,那么势必会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群众的是,违法建筑不能简单粗暴地一拆了之,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更应当要依法进行,结合实际情况对违法建筑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理,保障当事人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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