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自然人代开政策须知
河南自然人代开政策解析定义
自然人代开是指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了真实业务以后,按照税收征管法要求,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金的行为。

什么情况需要自然人代开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税行为包含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涉及税种
自然人代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
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代开渠道
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代征点(邮政)。

代开资料
代开申请表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照片
合同
委托代开协议实名认证(二维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临时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生产经营所得包含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不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局委托代开机关也可以进行代开发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587号)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核照里务院税务部门的规定季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