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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络暴力以及校园暴力!

2022-07-06 13:38 作者:梦娇郁  | 我要投稿

网络暴力的表现:

(一)文字言语:以粗俗的,恶毒,辱骂,诽谤的具有攻击性的语言或者以谎言形式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心理,名誉损害;

(二)图片视频:篡改网络上的照片、视频片段等,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攻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020年,我国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间接欺凌。校园欺凌不等同于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


欺凌者是指在校园内外实施欺凌行为的一方,其中包括主要欺凌者和欺凌协助者/支持者。主要欺凌者指欺凌事件的“主犯”,即在欺凌事件中起主要作用或组织、领导作用的人,这样的欺凌事件参与者在三人以上;欺凌协助/支持者不是欺凌行为的发起人,但在欺凌开始后加入或协助欺凌。部分欺凌协助者受欺凌者的恐吓、威胁,属于被迫参与欺凌。

欺凌者往往受其自身的挫败感、羞辱感和愤怒情绪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反社会性。而个人心理疾病与社交障碍、家庭问题、社会压力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欺凌者的产生。

欺凌者的欺凌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欺凌者违反社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则,对于社会和谐与稳定、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施造成极大破坏和恶劣影响。

受欺凌者,是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在校园欺凌行为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

被欺凌者遭受欺凌的诱因众多,既包括外界欺凌者的挑衅与攻击,也包括被欺凌者自身的个性特征(例如:年龄、性别、体质、外貌形象、健康状况、性倾向等)、父母教养方式、家庭结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校园环境、同伴关系等主客观因素。

被欺凌者容易产生焦虑、抑郁、低自尊、孤独感、自杀信念等内化问题行为,也可能产生违反道德和社会行为规范的外化问题行为,例如逃学、盗窃、攻击等,被欺凌者可能因此被迫在同伴群体中被边缘化。

旁观者既不是欺凌者,也不是被欺凌者。他们不是校园欺凌事件的参与者,但目睹或听闻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在校园欺凌行为中处于旁观的位置。

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旁观者可能采取三种行为:“作为”、“不作为”、对欺凌行为起哄。“作为”是指及时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不作为”是指拒绝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对欺凌行为起哄是指该旁观者并未表现出欺凌行为,但他的行为可能增强欺凌者的攻击行为。

旁观者的行为会产生旁观者效应:旁观者的“作为”效应能遏制欺凌行为,进一步减轻或缓解被欺凌者所受的心理伤害,并增强他们的亲社会行为;旁观者的“不作为”效应或欺凌起哄行为则会助长欺凌行为,降低欺凌者的自责与内疚感,加剧对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以及催生他们的反社会行为。

也有研究者将采取“作为”的旁观者称为“保护被害者”,即能改善欺凌事件的角色;将“不作为”的旁观者称为“局外人/旁观者”,他们的不介入和冷漠态度通常会使欺凌事件恶化。

校园暴力可能构成刑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成年的孩子有责任承担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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