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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关对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的申报方式?

2022-03-15 17:09 作者:关务小女子  | 我要投稿

一、苏州海关对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的申报方式?


1·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商品品目‘2710’项下商品时,其第二法定计量数量(计量单位为升)应统一按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数量(计量单位为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2·“第一法定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再换算第二法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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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文由黄埔12360海关发布,云关通综合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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