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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相当于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一方不履行约定,对方可起诉

2022-11-08 16:49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原告杨某诉称】:

原、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离婚。夫妻共同债务450000元,被告需还200000元,于2021年5月起被告每月30日前向原告还款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

被告于2021年6月2日微信转账5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微信转账2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微信转账3000元,三笔微信转账共10000元。根据离婚协议,被告超过30天没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余下欠款190000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共同债务余下欠款19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丘某未作答辩。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2021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摘要如下:“四、债务债权的处理:1、男女双方结婚后,因信用卡借款、平台借款及朋友借款等原因导致发生夫妻共同债务450000元,现双方共同确认,由男方承担250000元,女方承担200000元,女方先转给男方,再由男方进行还款。

自2021年5月起,女方每月30号之前向男方还款人民币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女方不得拖延,超过30天视为女方违约,男方有权直接起诉女方,要求女方一次性返还剩余欠款,女方应承担男方为实现本条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2、除夫妻共同债务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3、婚后无共同债权。”

原、被告在该《离婚协议书》签名捺印,该《离婚协议书》经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

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6月2日、7月30日、8月31日分别通过微信向原告转款5000元、2000元、3000元;后再无转款。

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夫妻共同债务450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0元,被告承担200000元。

离婚协议中也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进行了约定,即自2021年5月起,被告每月30号之前向原告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可知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款项10000元,被告既未到庭抗辩,亦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故本院予以认定。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超过30天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剩余欠款,被告于2021年8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19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丘某向原告杨某支付夫妻共同债务欠款1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50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中的20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中的20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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