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自然辩证法》金句摘录(四)

2023-06-15 10:42 作者:哲学的物质武器  | 我要投稿


1、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的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无非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它们实质上可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所有这三个规律都曾经被黑格尔按照其唯心主义的方式当做纯粹的思维规律而加以阐明:第一个规律是在他的《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即存在论中;第二个规律占据了他的《逻辑学》的整个第二部分,这也是全书的最重要的部分,即本质论;最后,第三个规律表现为构筑整个体系的基本规律。错误在于:这些规律是作为思维规律强加于自然界和历史的,而不是从它们中推导出来的。由此就产生了整个牵强的并且常常是令人震惊的结构世界,不管它愿意与否,必须适应于某种思想体系,而这种思想体系本身又只是人类思维的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如果我们把事情顺过来,那么一切都会变得很简单,在唯心主义哲学中显得极端神秘的辩证法规律就会立即变得简单而朗若白昼了。

2、有些先生在此以前曾经诽谤量到质的转化是神秘主义和不可理解的先验主义,正是这些先生大概现在会宣称这种转化是某种完全不言自明的、浅薄的和平凡的东西,说什么他们早就应用过了,因此从中没有学到任何新东西。但是,第一次把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一个一般规律以其普遍适用的形式表述出来,这毕竟是一项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勋业。如果这些先生多年来一直在使质和量互相转化,却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那他们就只能用莫里哀笔下的茹尔丹先生来安慰自己了。那位茹尔丹先生也一样,他有生以来一直用散文讲话,却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散文。

3、所谓的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界中起支配作用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这些对立通过自身的不断的斗争和最终的互相转化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化,来制约自然界的生活。

4、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转移,对自然观的这样的发展阶段来说,旧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不再够用了。辩证的思维方法同样不承认什么僵硬和固定的界线,不承认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的各方相互联系起来。这样的辩证思维方法是唯一在最高程度上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当然,对于日常应用,对于科学上的细小研究,形而上学的范畴仍然是有效的。

5、机械论(18世纪的唯物主义也是如此)摆脱不了抽象的必然性,因而也摆脱不了偶然性。物质从自身中发展出了能思维的人脑,这对机械论来说,是纯粹偶然的事件,虽然事情的发生是逐步地必然地决定了的。但是事实上,进一步发展出能思维的生物,是物质的本性,因而凡在具备了条件(这些条件并非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必然是一样的)的地方是必然要发生的。

6、只是在数学中,即在一种研究思想之物(不管它们是不是现实的摹本)的抽象科学中,才有抽象的同一性及其与差异的对立,而且甚至在这里也不断地被扬弃(黑格尔《全书》第1部第235页)。同一性自身中包含着差异,这一事实在每一个命题中都表现出来,因为在命题中谓词必须不同于主词。百合花是一种植物,玫瑰花是红的。这里不论是在主词中还是在谓词中,总有点什么东西是谓词或主词所涵盖不了的(黑格尔,第1部第231页)。与自身的同一,从一开始就必须有与一切他物的差异作为补充,这是不言而喻的。

7、旧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同一律是旧世界观的基本定律:a=a,每一事物都与自身同一。一切都是永恒的,太阳系、星体、有机体都是如此。这个定律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都被自然研究一件一件地驳倒了,但是在理论上还保留着,仍被旧事物的拥护者用来抵制新事物:一件事物不能同时既是自身又是他物。但是新近自然研究从细节上证明了这样的事实:真实的具体的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变化(见前面)。——抽象的同一性,像形而上学的一切范畴一样,足以满足日常应用,在这种场合涉及的只是狭小的环境或很短的时间;它所能适用的范围差不多在每一场合都是不相同的,并且是由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在一个行星系中,可以采用椭圆为基本形式来进行寻常的天文学计算,这不会导致实践上的错误,在这里这种抽象的同一性的适用范围就比在几周内完成变态的昆虫那里要宽广得多。(还可以举其他的例子,例如以若干千年为尺度来计算的物种变异。)但是,对综合性自然科学来说,即使在每一单个部门中,抽象的同一性也是完全不够用的,而且,虽然总的说来在实践中现在已经排除这种抽象的同一性,但它在理论上仍然支配着人们的头脑,大多数自然科学家还以为同一和差异是不可调和的对立物,而不是各占一边的两极,这两极只是由于相互作用,由于把差异性纳入同一性之中,才具有真理性。


《自然辩证法》金句摘录(四)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