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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高院案例:女律师要求50岁退休于法无据,驳回

2022-06-02 14:20 作者:张先勇律师  | 我要投稿


张先勇律师带您解读高院案例:女律师要50岁退休于法无据,驳回

方某200921日起,先后连续在数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从事律师工作。20184月,方某所在律所向市人社局提出准予方某50周岁退休的申请。2018524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人社局认为,方某是律师,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

方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律师执业属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认定需年55周岁

方某认为,其岗位虽为律师,但身份是工人,且律所也认可方某的工人身份即普通劳动者,其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市人社局无权认定其工作岗位是否为技术岗,且市人社局依据的苏劳社[2007]2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违反上位法,不得适用。

市人社局认为,方某的工作岗位为律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通知此岗位系技术岗位,根据方某的工作经历,依据省政府、省人社厅的相关法律文件,方某的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

对于方某的岗位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2017]68号)所载,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资格其中之一。结合方某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多约定其岗位为律师,说明方某不仅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而且实际工作岗位亦为律师,故市人社局将方某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

对于方某的退休年龄认定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第一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相应基层干部的退休条件包括退休年龄进行了规定,但该办法并未将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龄、条件等作出规定。《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62日实施)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该办法未明性质,规定企业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人社局无权自主认定律师岗位就是技术岗位。

二审判决:律师身份系技术岗位、需年55周岁方达到退休年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市人社局认定作为律师的上诉人身份系技术岗位、需年55周岁方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方某基于其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故其律师岗位也应当认定为技术岗位。市人社局将方某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

关于方某的退休年龄认定问题。《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15年以上,或19986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6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10年以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相应基层干部的退休条件包括退休年龄进行了规定,但该办法并未将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龄、条件等作出规定。

方某45岁前后均作为执业律师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市人社局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方某属于技术岗位的女工人需年55周岁退休,其20185月时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对于其退休申请决定不予批准,并无不当。方某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的张先勇主任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方某自2009年2月1日起直至2018年提出退休申请,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其基于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成为执业律师,不仅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一直在律师岗位从事律师工作,因其在2018年申请退休时年龄未满55周岁,故南京市人社局对其退休申请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上述规定。

据此,申请作为一名取得职业资格的执业律师,要求按女工人年50周岁退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撤销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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