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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2-08-19 13:30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摘要:

张先生经营一家雨具厂,2020年6月雨具厂经营陷入困难,因此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账后,18万元被张先生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还款期限届满,张先生迟迟未能归还借款。李先生多次催要,张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因此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归还剩余借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张先生的前妻赵女士和雨具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及判决:

张先生和李先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先生应履行归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关于张先生的前妻赵女士和雨具厂是否应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李先生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张先生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其与其妻赵女士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女士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张先生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独资设立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本案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即公司系实际用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依法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赵女士及雨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先生借款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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