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执行性与秩序正义
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但法律也起到了维护当前社会秩序的作用,所以不仅仅包含关于调节生产关系的法律,也包括例如杀人罪,伤害罪等针对人身的刑法。
古今中外,历来少不了一些王公贵族处罚刑法,杀了人不偿命,而只是被罚俸禄,贬官,或者仅仅被戒勉。这其中的根本思想是整个社会特别是当权者认为我停薪降位处罚已经非常重了。例如宋朝初年有个外戚爱吃奴仆的人肉,赵官家并没有明正典刑。所谓名正而言顺,犯其罪而弗受其刑,事后死于清算和政治斗争,这会给国家一个良好的范例吗?显然不能!
对人身自由和生命尊严的践踏的分子,无论是无耻老叟,幼稚孩童,达官显贵,流氓无赖,都会给社会带来恐慌和积攒的压抑。所以看一个国家法治是否清明,是否有成效,就看这个国家对于这种暴力犯罪的人容忍程度。欧洲国家司法软弱无能,轻罪重罚,重罪轻罚,重视经济犯罪,忽视暴力犯罪都具有极强的资产阶级的利益需求和思想表达。即钱大于命,赚钱所要的自由,人权大于生与命尊严。
这就引出了一个观点,如果国家机构对这类性质严重的,动机卑劣的暴力犯罪没有执行到位的处罚,而是有法不依,形成实质的纵容,那么法律中唯一的正面属性~追求正义就荡然无存了。而人的天性就是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杀人犯逍遥法外,致使受害者私力解决,那位这个太阳不曾照过得地方凭什么再照一次?法律是约束人的,不能强人所难,这类分子是在完成法律所办不到的事,而正义~代表绝大部份人的需求和历史潮流是人的毕生追求,曾经缺失的法律可以惩处他们,但司法者有没有想过自己欠受害者的?他们补足了正义与秩序亏空,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秩序亏空。因此,法律只有牢牢的掌握在人民的手里才能称之为法律。
不能付诸实践的法律等同废纸,曾经缺失的法律,即使是局部缺失,也将终身有水分,并且永远无法弥补,所体现的秩序正义会受到公众严重质疑,毕竟缺失只有一次和一万次。
那些渎职的人,实际上是将罪犯应当受到的处罚清理了,而这些处罚是补漏的,因此根据守恒定律,渎职司法者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来弥补罪犯和渎职的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