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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石油化工监理工程中的石油化工工程有哪些?

2023-05-31 10:44 作者:刃迎建筑咨询  | 我要投稿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

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2)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

库容 1.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2000 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

设工程;

(5)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4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

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

容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

天然气储库,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 万

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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