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石油化工监理工程中的石油化工工程有哪些?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
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2)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
库容 1.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2000 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
设工程;
(5)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4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
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
容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
天然气储库,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
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
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
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1)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 万
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