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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法典期间的起算,开始当日不计算,下一日开始计算

2022-12-13 12:39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提示:本案9千字,内容较长。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要求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没收10万元定金,买方主张合同已经终结,买方应返还定金。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又签署了《房款支付协议》和《补充协议》,其中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签署起三个工作日若买方人查询不具备购房资格,所有合同均终止。双方于2021年月7月14日签署,故起算日期为7月15日,其中17、18为周末,因此到期为2021年7月19,而该日买方通过中介已经向卖方发出了通知。因此合同终止,应返还定金.

法院观点为:2021年7月19日,中介人员与金某东的微信记录中,告知金某东,戴某祺资质审核未通过。故在2021年7月14日之后的3个工作日届满即2021年7月19日止的时间节点,戴某祺资质审核不通过应属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证人胡某某的陈述亦对戴某祺2021年7月19日购房资质审核不通过的事实予以明确。

故2021年7月20日,涉案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已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终止,双方自2021年7月20日起已不再存在购买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戴某祺诉称】:

戴某祺、金某东双方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一天签订《房款支付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金某东向戴某祺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199号楼15层1513的房屋。

双方在《房款支付协议》中约定,房屋定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某祺已于2021年7月14日将此款转给金某东。戴某祺于2021年7月15日申请资质审核,2021年7月19日得知买房资质审核不通过的结果。戴某祺于2021年7月19日当日告知我爱我家房产中介,并由中介通知金某东:由于戴某祺不具备买房资格,《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我爱我家房产中介于2021年7月21日约戴某祺和金某东在我爱我家甜水园旗舰店做三方免责退单的调解,金某东拒绝退还100000元定金。我爱我家房产中介于2021年7月29日将居间费人民币58536元退还给戴某祺。

根据《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因戴某祺(买受方)资质审核不通过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行终止,戴某祺(买受方)已付定金、购房款及资料应退还给戴某祺。因此,戴某祺、金某东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补充协议所约定的自动终止条件,请求判如所请。

戴某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戴某祺、金某东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7月19日自动终止;2.依法判令金某东返还戴某祺已支付的房屋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依据LPR一年期3.85%计算,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金某东辩称】:

不同意戴某祺的诉讼请求。一、不认可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终止解除。1.双方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AEXXXXXXXXXX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戴某祺购买出售人金某东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XX号楼XX层XXXX房屋。同日,戴某祺、金某东及中介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买受人承诺全款购买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部分:风险告知(一)交易风险提示对乙方风险提示:1、请您在签署本合同时,确认具备购房资质,确保本合同可以实际履行,否则存在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现买受人以不具备购房资质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请依约不能得到支持。3.根据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在甲乙双方签订编号为:WAEXXXXXXXXXX《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属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因乙方资质审核不通过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行终止。因此,根据本条约定,即使戴某祺真的不具备购房资质,也应当在7月19日前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
4.补充协议终止后,戴某祺与中介一同去复审后,7月20日当晚还再次和我方确定说要购买,让我方不要卖给别人,金某东都取消了其他中介带看房的预约。因戴某祺的妈妈不想买了,7月21日中午第一次提出想退单,当晚在中介门店商谈时,戴某祺也从未提及其不具备购房资质,而是以资金不够、工作调动等原因请求退房、退定金。

因为在复审前戴某祺已经补缴过断交的社保,即使复审没过,最晚也会在今年的10月份戴某祺也具备了购房资质。但根据《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120天,10月份也在合同履行期限内。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戴某祺在7月19日补充协议失效前也未曾通过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告知中介方或我方终止继续授权资质审核并终止合同和退单,而是在7月19日后和中介方一同去做复审,即便戴某祺没等复审结果出来就要求退单并终止合同,也违反了《居间服务合同》第四条第4款中提到的会导致丙方也就是中介方不能继续履行授权事项而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

因此,戴某祺以不具备购房资质为由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将依法追究戴某祺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提起反诉。二、不同意返还戴某祺已支付的房屋定金10万元及320.83元利息。1.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戴某祺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提出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2.因戴某祺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因,戴某祺已支付的房屋定金无权要求退还,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金某东不同意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

金某东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解除;2.请求判令戴子褀支付违约金542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4日,在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下,戴某祺与金某东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戴某祺以全款方式支付购房总价款271万元,购买金某东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XX号楼XX层XXXX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于2021年7月21日戴某祺联系金某东到了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店,戴某祺方称其没有钱,坚持不再履行合同,并于2021年8月5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合同。因戴某祺明确表示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我方请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之约定,戴某祺应当按购房总价款的20%向金某东支付违约金。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反诉金某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反诉金某东的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戴某祺针对金某东的反诉辩称,不同意金某东的反诉请求,合同因戴子褀购房资质不通过客观无法履行,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自动终止条件,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7月19日自动终止,非为戴子褀违约,金某东2021年7月22日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不发生效力,其所称的戴子褀拒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也无任何合同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真实目的为故意找借口拒不退还戴子褀定金。

本案中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在甲乙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属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因乙方资质审核不通过原因,应退还购房款定金及资料。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约定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之日内因戴子褀购房资质不通过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依据民法典第201条期间的计算方式,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条件下,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的起算点应为2021年7月15日,7月15日、7月16日经过两个工作日,7月17日、7月18日为休息日不纳入计算,7月19日为合同签订的第三个工作日,结合戴子褀的购房资质审核不通过的情形,补充协议第三条的自动终止条件成就,当补充协议约定的自动终止条件成就时,无需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失效,

区别于民法典第512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合同已经自动终止,金某东2021年7月22日发出的违约解除通知不发生效力,戴子褀在合同终止后也不再负担继续履行的义务,金某东以戴子褀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无任何法律依据,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故意找借口拒不退换戴子褀定金。
第二,依据补充协议,合同自动终止时,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金某东无任何经济损失,金某东请求戴子褀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案买卖合同的终止并未对金某东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首先,本案从磋商到知道资质审核不通过仅一周左右时间,且在这一周时间内房源并未下架,金某东的交易机会并未收到影响,合同自动终止后房价并未出现下跌,按照金某东所述,本案合同签订时是最低价,且终止合同后依然有其他人出更高的价格。

因此,对于金某东来讲完全可以寻找其他符合资质的交易方,并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金某东的交易信息被中介平台锁定,并未影响其交易房屋的资质,金某东并非一定要通过该平台进行房屋交易。另外,金某东房屋交易被锁定的原因是因为金某东拒不退还定金而导致纠纷的产生,平台不愿意交易存在纠纷的房屋,根本过错在于金某东,其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合理理由。而且金某东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也持续收取租金,房屋被采取锁定措施是金某东与中介之间的纠纷,与当事人无关。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21年7月14日,甲方(出售方)金某东与乙方(买受方)戴某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案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所售房屋坐落为朝阳区某路XX号楼XX层XXXX(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主体价款为人民币1440000元,该房屋装修及设施折价款为人民币1270000元。

2021年7月14日,出卖方(甲方)金某东与买受方(乙方)戴某祺、居间方(丙方)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甲乙双方签订编号为:WAEXXXXXXXXXX《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属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因乙方资质审核不通过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已签署网签合同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三方配合办理完成网签注销手续。乙方已付定金、购房款及资料等退还乙方,甲方资料退还甲方、丙方资料退还丙方。

关于戴某祺购房资质审核情况,戴某祺称,2021年7月15日通过我爱我家公司进行网上资质审核,2021年7月19日中介告知双方资质审核不通过,不通过原因是戴子褀的社保和纳税不符合规定,中介联系双方办理退单。2021年7月21日戴子褀通过中介申请资质复审,这个所谓的复审程序其实就是直接去房管局窗口问的,房管局窗口会直接答复复审不通过,21日复审不通过后我方通过中介联系金某东退单。21日晚上三方进行了退单的谈话。

金某东称,当时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是戴子褀补缴过两次社保他担心线上提交不通过,所以合同第十条产权转移登记部分特别约定了120天的合同期,这个期间是戴子褀可以最终确定有资质的时间。7月19日戴子褀资质未通过是因为戴子褀未提交完整资料,当天已经发起了复审,19日结束后戴子褀一直跟中介说让我们不要卖给别人,戴子褀从未要求退单,金某东19-21日都有去过中介处,戴子褀没有提过资质不过,

21日晚上协商的时候戴子褀说不购买的原因是没有钱,还有一个原因是戴子褀的妈妈跟中介说,找风水先生看房后说戴子褀今年不适宜买房,所以要求退单。还有一个原因是这个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戴子褀的哥哥,戴子褀的哥哥和母亲没有协商好,所以决定不购买。

7月21日因为戴子褀明确表示不购买了,7月22日金某东及时发了告知书给戴子褀及中介,我方于该日解除合同,对方没有提出异议。戴子褀至起诉前都没有提过资质不通过的原因,据中介胡某某处了解到,戴子褀是具备购房资质的,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购房资质的相关信息。

戴某祺向本院提交中介人员与金某东的微信记录,显示,2021年7月19日,中介:大哥,先跟您说一下,XX层的客户资质出来了,结果是不通过,因为他社保和纳税都不够连续五年,但是他这边已经补缴了,然后我们老业务员给了我几个电话,让我现在打,看看有没有办法能把这个事情继续一下,因为他说新人开个单不容易,然后我一会儿再给您回,结果如果说真的不行的话,晚上给您见面的时候就办退单了,我这边再争取一下。

金某东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聊天记录不完整,虽然戴某祺购房资质因所提供材料不全造成初审未通过,但在初审过后买受人戴某祺还询问了其他中介,确定了补缴凭证可使复审通过,且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金某东向本院提交2021年7月21日晚戴某祺方、金某东方与中介的谈话录音。内容为:“……戴某祺哥:真是,房子是好房子。对,就是生气租户不让我们进去看。金某东:我跟您说,您们买的这个房再过五年,戴某祺哥:你刚才说,我有一点就是您刚才说周日看房量大,我同意你说的没有问题,但是那个女同志那么不好沟通,我都签了协议了,她还不让进去看,她能随意让别人进去看吗?咱们也心平气和的、实打实的,是不是,大哥。我们、年轻人不买的原因就是没有钱,我实话实说,我大舅家的钱要不回来。

金某东:咱们真实话实说,这个房二百多万,对于所有买房的人来说都已经是最低价了,不论对北京人来说还是对外地人来说都是很低的了,如果这个房子都买不起的话,在北京也就买不起房了。因为这是在三环边上啊!戴某祺哥:确实是。金某东:三环边上二百多万,您问现在哪还有这种房子?七十年产权,大产权,民水民电,能让您注册,您还能落户。现在哪找去?

戴某祺哥:是是是。现在不是注册不了吗?金某东:能注册,怎么注册不了啊?万达那边的写字楼都能注册了。戴某祺哥:您不是说得下半年才能注册吗?金某东:我们这些业主可能得给人家交点钱,没准儿就下来了。这都是很简单的事。戴某祺哥:您说的是没准的事嘛!金某东爱人:这个不是没准的事。金某东:我能跟您打包票说它能下吗?您签了我再跟您说这里面是怎么回事?注册这个问题不是问题。

戴某祺哥:那如果人家不退钱的话,你们中介费能退吗?要是这种情况,你们平时是怎么处理的呢?你找一个遇到过的有经验的来处理。大家你好我好大家好。金某东爱人:因为昨天咱们还在谈合同继续履行的事,你们并没有提不买。我爱我家中介:之前只要三方签了免责的话,没有业主说不按合同走的。都是按合同走的。

金某东:你这合同(指补充协议)现在已经是过期了的。这都已经过了三天免责期了,你们就别说这个了。我爱我家中介:哥,我再给您讲解一下啊。咱们站在公平的角度上,您能让我说句话吗?金某东:兄弟,您觉得您说的这些话交给我律师谈的话,还有继续谈的必要吗?对不对?我爱我家中介:那行。我就说句公道话啊,这个是这样的,肯定是你收到第一条你没资质,我们公司给你审资质,肯定是在那个日期之内,完了之后,后期你们是怎么沟通的?用那么长时间去复议,那这个事就是你们之间的事了。

金某东:这个事我们已经很有诚意了,房价给您降到了最低,时间等您五天时间,对不对?我爱我家中介:他这上写的是三个工作日之内,咱们就是免责,他开始没有资质的,但是已经超过三个工作日了。金某东:我再跟您说一遍,我带我爱人来了,就是来签新的补充协议,这是小胡叫我来的意思,明白吗?您现在说不能签了(新补充协议),咱们再谈这些还有什么意义?没意义了,没意义了。


戴某祺:早就打回来说不行,然后就是她一直带着我跑复议的事。金某东:你不能怪人家,人家打车带你去还请你吃饭。戴某祺:我说她帮着我,我没有怪她的意思。金某东:她也是为了你好,打车带你,请你吃饭什么的,咱不能说。戴某祺:对。

中介方:他就是在说这个事实。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金某东:其实你把这房买了兄弟。戴某祺:东哥,我哥刚才说钱是一回事,最主要是社保的问题,我要到上海工作,北京这边的社保怎么上?如果那边不帮我交社保,您等我也没用。金某东:三个月,我等你时间长吗?兄弟,你要让我等你一年,我肯定不等你,你让我等你三个月我等你。

戴某祺:是,你是说等,但是人家单位那边如果不给我缴该怎么办?金某东:不给你缴,你在北京这缴不就行了吗?戴某祺哥:说到底的问题就是钱的问题,那些都不是重点,重点是钱的问题,有钱不就买了吗?三环边的房子,多好呀,就是没钱。金某东:那没钱就别说别的了。

戴某祺哥:没有钱那还讲什么呢?金某东:对,您没钱那就别签这买卖协议了。那签这合同就没意义了,那耽误双方的时间。金某东爱人:这两天包括以前一直都说要买,没有说过不买,怎么今天上来突然就说不买了呢。金某东:得亏我这房子在网上还没下架呢,要是下了架了就更亏了。戴某祺:昨天打电话不是跟您说了吗?金某东:我昨天不也跟你说了吗?我是当着你面推的,推了一个今天中午的,不信你问小胡。

你今天中午就跟我说你不买了这种话,那你金哥为什么没着急呢?那你愿意退就退吧,那得考虑考虑后果,咱们签的买卖合同不是儿戏。戴某祺:对。戴某祺哥:对。金某东:这是法律认定的,你不买了,上哪儿也说不过理去。戴某祺:那就看看怎么解决吧。中介说:那咱们三位就出来再聊聊。”

2021年7月22日,金某东通过微信向戴某祺发送《告知书》,载明:因乙方(戴某祺XXXXXXXXXXXXXXXXXX)违反与甲方(金某东XXXXXXXXXXXXXXXXXX)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约定,并于2021年7月21日在第三方机构(北京我爱我家甜水园店)相关业务人员见证下向甲方(金某东)明确提出无法继续购买甲方名下相关房产(北京朝阳区某路XX号楼XX层XX),因乙方(戴某祺)上述违约行为至使甲乙双方于2021年7月14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AEXXXXXXXXXX\校验编码:XXXXXXXXX)无法继续履行,

故甲方(金某东)出于维护自身权益需要,通知乙方(戴某祺)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本日起解除,甲方(金某东)有权追究乙方(戴某祺)的违约责任(乙方按成交总价20%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戴某祺)已支付的价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时,甲方(金某东)有权要求乙方(戴某祺)补足违约金。因乙方(戴某祺)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金某东)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诉讼中,本院依法通知证人胡某某出庭作证,胡某某称,我是戴子褀和金某东的中介,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戴子褀告诉中介已经社保缴纳满5年,但是在审核资质的时候,由我公司代戴子褀提交材料,查询结果是戴子褀有断缴两次社保的情况,审核未通过。后来本着成交的角度在想办法,能解决的办法就是补缴社保,当时看的是如果补缴社保到当年10月份也有资质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资格复审我是跟着戴子褀去的,查询还是没有资质,窗口的人告诉我们还要继续购买就是要补缴社保满5年才有购房资质。当时查完之后,因为需要连续缴几个月,戴子褀决定不太想买房了,当天下午就约了双方见面。下午见面,双方聊的主要就是十万元定金的退款问题。后来双方未达成一致,中介就办退单了。

针对胡某某的陈述,戴某祺称,证人对于月份的陈述有出入,戴子褀有三次断缴,最后一次断缴在2017年2月,故应在2022年2月才有购房资质。当时没有和戴子褀直接说需要连续五年,戴子褀以为满五年就行。对于证人证言其他陈述的真实性认可。

金某东称,真实性认可,证人证言可以明确戴子褀2021年10月就可以取得购房资质了。戴子褀所述的第一次断缴已经剔除了。材料显示满了五年十个月,而且说了不买的原因是原告母亲不想买了。戴子褀是研究生,具备有签订购房协议的能力,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戴某祺询问证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证人称,当时第一次见戴子褀,特意问过,戴子褀是否满五年,戴子褀说没问题,之所以签补充协议是戴子褀大哥要求的,戴子褀当时刚毕业没有什么经验,戴子褀大哥担心出纰漏。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金某东、戴某祺签订涉案买卖合同及附属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因戴某祺方资质审核不通过原因导致涉案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的3个工作日内应为2021年7月19日,即在2021年7月19日前,如因戴某祺方资质审核不通过原因导致涉案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行终止。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1年7月19日,中介人员与金某东的微信记录中,告知金某东,戴某祺资质审核未通过。故在2021年7月14日之后的3个工作日届满即2021年7月19日止的时间节点,戴某祺资质审核不通过应属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证人胡某某的陈述亦对戴某祺2021年7月19日购房资质审核不通过的事实予以明确。

故2021年7月20日,涉案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已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终止,双方自2021年7月20日起已不再存在购买涉案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虽在2021年7月20日起进行了多次沟通,但这种沟通行为应视为双方就涉案房屋的购买问题尝试进行重新缔约的磋商行为,不属于针对涉案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延续,

金某东虽主张戴某祺实际不同意购买房屋的原因并非资质审核不通过、戴某祺作为研究生应当具备有签订购房协议的能力,但其该主张均不足以否定《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涉案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终止事由的成就,涉案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应于2021年7月20日终止。

另,戴某祺诉讼请求主张的是涉案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应于2021年7月19日终止,但2021年7月19日应为双方约定的第三个工作日,待该日届满后,涉案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终止事由才成就,故终止时间应为2021年7月20日,据此,本院对戴某祺该诉讼请求予以调整。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金某东应当将戴某祺已付定金退还戴某祺,本院对戴某祺前述请求予以支持。金某东应在2021年7月20日返还定金,戴某祺主张定金未返还产生的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戴某祺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某东的反诉请求,涉案买卖合同系依约终止,金某东关于其行使解除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补充协议》约定,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故金某东要求戴某祺向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戴某祺与被告(反诉原告)金某东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7月20日终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金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戴某祺定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金某东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戴某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某东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2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金某东负担[原告(反诉被告)戴某祺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金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戴某祺]。

反诉案件受理费164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金某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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