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本科生资助政策解读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全国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旗)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6. 苏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补偿8000元。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7. 残疾大学生免学费
我省对在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大学生免除学费,资助标准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每学年省财政最高补助本专科生8000元。
8. 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践技能奖学金和服务社会奖学金四类,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校奖学金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9. 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针对家庭或学生本人遭遇变故,出现突发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2000元,特殊困难情况不超过4000元。
10. 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1. 补充助学金
补充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国家助学金之外仍需资助的全日制本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一般为800元、1200元、1500元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