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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财政部明确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2023-01-12 15:27 作者:中经慧税  | 我要投稿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今天联贝小编向大家再次强调和阐述下相关内容。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以上是对“ 税务总局财政部明确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感谢您的浏览,以上信息由联贝小编为大家提供,现在很多用户都找正规的相关机构进行纳税业务办理。想要进行纳税的公司或企业可向联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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