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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是否让你又爱又恨?

2022-09-07 15:01 作者:陈律师北京  | 我要投稿

职场的人应该对“竞业禁止协议”这个词不陌生,所谓“竞业禁止协议”简单来说,就是要求劳动者从原公司离职后,需要保证一定期限内不在同行业工作。


这听起来苛刻的条件,是否合理合法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当我们有朝一日从公司离职,很可能会收到HR拿出的一份竞业禁止协议,不签就不给离职证明。即使本人再不愿意,最后也不得不委屈自己签了字。

大家应该知道,竞业禁止协议对于公司来说,能够起到维护客户资源、保持团队稳定的作用,但是相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明显“苛刻”了。既然这样,劳动者对竞业禁止协议肯定是“恨”了,为什么还会有人“爱”呢?这是因为签了之后公司能给不少的经济补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如果希望和劳动者签订该协议,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否则协议无效。

第一个条件: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有些公司很“狡猾”,在协议中设定长达十年的竞业禁止期。这种做法摆明了是砸劳动者的饭碗,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避免被忽悠。


第二个条件:加钱!

2021年1月1日之前,可以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50%,离职以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现阶段各个地区的强制性标准可能不太一样,需要劳动者自己查询,但一般不低于20%。

听了陈律师的解释,你对竞业协议是爱还是恨呢?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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