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被罚13万元

当事人名称: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46981072630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南路213号自编C4栋105
法定代表人:张XX
2023年4月12日,我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转办线索,针对当事人涉嫌经销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从广州市帕格尼贸易有限公司处,按照3.6元/瓶的价格购进“FAYILAN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520瓶,通过天猫平台网店“依漾旗舰店”(网址:
https://eyearn.tmall.com)以119.9元/两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3年3月27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销上述“FAYILAN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的经营额共计31174元。
当事人经销的上述“FAYILAN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莱雅公司的知名商品“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兰蔻小黑瓶)”相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为与莱雅公司产
品存在特定联系,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31174元。
我局于2023年08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的规定,综合考量拟对其适用一般处罚档次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
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与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FAYILAN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
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