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签订清算公司剩余资产分配协议失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词

【业务背景】
某研究所作为实际操作股东,因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与另一股东北京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协议》(以下简称《分配协议》)。由于工作失误,签订的《分配协议》将已经支付给某地产有限公司的151.2万元误写为129.6万元,因此之后多分配给某地产有限公司21.6万元。研究所发现后,要求退款未果,于是委托法律顾问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某地产公司退还21.6万元。某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有:《分配协议》中的129.6万元与他们取得151.2万元不是一笔款项;清算公司剩余资产的主体是公司清算组,研究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的案由应当是重大误解,而不是不当得利,研究所如要求退还此款项,应当要求变更或解除《分配协议》;研究所多支付的21.6万元是某地产公司将分得的剩余资产设备8折转让给研究所的对价。法律顾问针对某地产公司的辩解,发表了代理词。
【法律文书】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北京某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剩余资产多于应分得的剩余资产21.6万元,毋庸置疑
依据主要有:
1.双方签订的《分配协议》很明确:“已退还乙方(指上诉人)资金129.6万元”,实际已经退还给上诉人的是151.2万元,多退还21.6万元。
2.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清算审计报告》证明,上诉人有权分取的货币资金为219.3万元,实际上取得了240.9万元,恰好多取得21.6万元。
3.上诉人声称《分配协议》中的129.6万元与他们取得151.2万元不是一笔款项,但经一审、二审法庭提示,上诉人均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实际上,上诉人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除了投资关系外,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
二、被上诉人多取得的21.6万元,侵害的是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合法有据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从始至终在上诉人处,财务由上诉人代管。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时,股东会已经明确各股东按《清算审计报告》确定的数额、种类分取剩余资产,各股东权利范围已经明确界定。只是鉴于被上诉人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特殊地位,承继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各股东的支付义务,被上诉人支付错误,受损的只能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纠纷不影响其他股东的权益。此问题,已经有多家股东予以证明。《分配协议》也证明上诉人对这一点是认可的。因此,因误写误算支付错误,损害的是被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自然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事实上,正是由于被上诉人多支付给上诉人款项,在上诉人向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另一家股东支付剩余资产款项时,才发现了款项差额并予以垫付。
三、本案的案由是不当得利,而不是重大误解
毋庸置疑,意识错误是导致重大误解的基础,但是不当得利有很多情况也是意识错误所致。不能把所有的意识错误导致的后果都看作是重大误解,也不是每个错误都伴随着撤销权。比如,甲应当还款给乙,但错误付给了丙,我们就不能按重大误解要求撤销与丙的民事行为,而可以直接按不当得利要求丙退还该款项。
具体到本案,因工作失误而误写误算,与重大误解至少有以下几点区别:
1.本案工作失误是把已支付给上诉人的151.2万元,因误写才支付给129.6万元,是针对以前的情形。而重大误解针对的是对当前情形的认识错误。
2.本案工作误写误算针对的是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而重大误解针对的是要交易的事项发生认识错误,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的“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3.被上诉人对支付给上诉人的款项误写误算有过错,即因为过失把已支付给另一家股东的129.6万元误写为支付给上诉人,从而多计算给上诉人21.6万元。而重大误解在确定民事行为时,误解人本人没有过错。
4.本案工作失误,错误起源于被上诉人的过失。而重大误解发生于对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误解上。
由此可见,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案由是正确的。认定《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并不因其中的某项内容误写误算而受影响,一审判决逻辑并不矛盾。否则,现实中很多合同将会因为其中写错的内容而被撤销。这显然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
四、被上诉人对收购上诉人分取的固定资产打折,与向上诉人支付货币资金没有关系《分配协议》第2条明确约定,“因甲方(被上诉人)争取的国家科研任务经费尚未全部到位,为提高效率,乙方(上诉人)愿意将其享有的股东资产价值……折成8折的折扣价后,以……转让给甲方”,可见,上诉人8折转让其分得的固定资产是因为想急于变现,这就是对价,与实际分取多少货币资金没有任何关联性。
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010年11月9日
【手记】本案被上诉人代理词语言简洁,描述事实清楚,引用证据充足,论述理由充分,完全说服了法官,最后终审判决驳回了北京某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