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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完Offer后老板不想要或候选人有多个Offer怎么办|善世服务外包

2022-05-09 11:17 作者:善世集团  | 我要投稿

发完Offer后,老板说不想要了,还能撤回吗?

表面看来,在发Offer时,用人单位还没开始正式用工,候选人也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此时的关系貌似十分“脆弱”。

可企业一旦想要毁约,可得小心了。因为Offer可不仅仅是一张纸,而是用人单位向特定候选人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一份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

根据合同法,Offer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必须在Offer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Offer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

所以,发出去的Offer,不是你想撤回就撤回的,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在现实的工作中,可能还会存在其他意外的情况,比如公司职位的调整、领导的意见变更,或者出现更合适的候选人,被录用者体检不合格……让Offer发放有变。

 


所以,Offer发出去之后,能否撤回?

答案是:在合法的条件下是可以撤回的。

具体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那用人单位单方面毁约,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善世提醒,如果候选人已接受Offer并且认同其条款,则Offer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果毁约,既违背诚信,也违反法律规定。

此种情况下,对于企业因毁Offer给候选人带来的财产损失,企业应对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当然,如果候选人拒绝了用人单位,则Offer就不具有约束力。

总而言之,别把Offer仅仅当成一张纸,它也是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邀约。

 

候选人有多个Offer怎么说服?

在多个Offer PK中的知彼,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有关候选人真实的选择痛点的,另一个就是他手里到底有哪几家的Offer,这些Offer都是什么情况。应该说这两点是整个说服工作中的重点,第一个相对简单一点,第二个信息的了解尤其困难。我们先从候选人的选择痛点开始分析。

比如候选人在意的是收入?还是压力太大?还是兴趣不符?还是人际关系紧张?还是发展受阻?还是没有职业安全感?还是企业文化冲突?等等,善世建议,要注意分析对症下药。那怎么能够获知候选人手里其他Offer 的情况?

话术:我知道你手里有其他家的Offer,你不用告诉我是哪家公司,只需要告诉我这个Offer大致的情况就好,业务模式,规模,职位,团队,薪酬构成等,我们来客观地分析一下。

这个话术的要点是别逼着候选人一次性全部地透露所有Offer信息,而是一点点来,他说一点,我们分析一点,然后再问一点,这就像切胡萝卜一样,切每一片的时候看似对于整体的影响都不大,但慢慢地一刀一刀地切下来,胡萝卜也就切没了。很多候选人聊到最后,都会说:算了吧,我就告诉你是哪家公司的哪个部门吧。其实早在这之前,我就已经知道是哪家公司了。

用这套话术来获取竞争Offer的细节,成功率在7成左右。

 

候选人手里有N个Offer,我该怎么让他接我的Offer呢?善世建议:

A: 如果钱够多,那就直接用钱砸,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B: 如果钱不够多,那就得麻烦点,给不了太多的钱,那就从理想、情怀、真诚、尊重、包容、空间,这些看上去有点虚的东西去谈,也可能有不错的效果。每年都有3成左右的候选人,在钱上并不占优的情况下,是通过这些方式搞定的。

C: 通过候选人的朋友、同学或是家人做他的工作。

D: 给候选人推的是A机会,他还有一个纠结的B机会,当两者纠缠不下时,可以再给他推荐一个C机会,分散一下他的注意力,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E: 两个Offer PK,成功概率是50%,3个PK,就变成了33%,如果是7个,就只有14%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努力去做就好了,做成了,意外之喜,做不成,意料之中。重要的是,我们的候选人必须要有备份,备份,备份,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恐怕才是多个Offer PK过程中的必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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