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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民法典新修亮点解读(上)

2021-06-25 01:13 作者:西政毓才考研工作室  | 我要投稿


民法典修改后,考点也随之有所变化。在之前的推送中我们详细解读了担保物权、居住权等内容,今天就来解读一下民法典新修的亮点。

总则编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二)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三)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编

(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278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281 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286 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四)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245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结合本次新冠疫情,各个社区街道办及小区物业对各个小区业主进出实行体温监测、车辆消毒、人口进出小区管制等等。


(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增加规定居住权

《民法典》第368条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八)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期间——改“6个月”为“一年”

《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九)担保物权 (后续会有专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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