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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薛蟠社死实锤!失去皇商资格,断送薛宝钗选秀!葫芦案没那么简单

2023-01-05 11:21 作者:南山橘暖读书时  | 我要投稿

《红楼梦》中薛宝钗一家子在第四回出场,立刻就因为买卖人口、打死人命展现了金陵一霸,倚财仗势的丑恶凶横。


虽然薛蟠这个呆霸王认为“人命官司一事,竟视为儿戏,自为花上几个臭钱,没有不了的。”,但这只能说明他蠢且不知世事,这件事其实非常的严重,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薛蟠“社死”,从此销户成了个“活死人”!再也没敢回家乡金陵。他妹妹薛宝钗进宫选秀前程被彻底断送,只能跟着老母亲在贾府里经营金玉良缘,倒贴贾宝玉。


也是正因如此,王家才不敢收留薛家母子三人,而是让他们躲在有特权的老贵族贾府中避难。后来夏金桂也是因为这件事加上被吃“绝户”闹得薛家鸡飞狗跳,薛蟠母子三人都敢怒不敢言。


因为有读者误会薛蟠并没有“社死”,而是真的像门子建议的那样稀里糊涂就逃脱了惩罚。其实那是不可能的。今天就从葫芦案本身、古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古代的贵族和官僚的刑法特权角度来浅析一下这个问题。


而且仔细品读原文就会发现,薛蟠在京城中的交际圈子其实很小,花钱并非大手大脚,也并不敢怎么嚣张嘚瑟了。



一、薛蟠打死冯渊的“葫芦案”不是民事纠纷,而是一桩很严重的古代刑事案件!


首先要明确,薛蟠“葫芦案”的性质是犯罪的刑事案件。


两者之间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古代的民事案件是“民不告,官不理”,就算告了官,也主要以调解为主。


古代刑事案件是触犯了当时朝廷律法的犯罪行为,不管当事双方告不告,官府都要管,否则做父母官就要被上级问责了。


但是《红楼梦》的作者在描写中,不管是门子出主意,还是贾雨村判案,都在故意模糊了这个案子的性质和概念,


再加上影视剧里把审判断案的程序简化,才导致很多读者误认为薛蟠这个案子很简单。事实就是这个案子非常的复杂且严重的,真正到了会导致薛家与贾、史、王三家“一损俱损”的地步。


话说《红楼梦》的第四回,薛宝钗的哥哥薛蟠出场就打死了一个人,那就是大冤种——冯渊。起因是因为人贩子“货卖两家”,把“扬州瘦马”性质的英莲先后卖给了冯渊和薛蟠。


因为冯渊对英莲是一见钟情被掰直的真爱,所以他先“相看了,兑了银子”,回家布置新房,准备三天后来迎娶英莲,虽然是做妾,但是他此生不再娶妻,也算是一生一世一双人了。


但是,偏偏第二天薛蟠又不知怎么看到了英莲,“见她生的不俗”,立刻就要买,拐子一看他豪强有钱,不顾和冯渊有契约在先,又把英莲也卖给了薛蟠。


事情发展到这里其实已经有很多疑点了。


先说拐子的问题。古代封建社会人有良贱之分,“奴婢买卖”是合法的,比如秦代有“奴婢之市 ,与牛马同栏”,唐代有 “ 奴婢贱人 ,律比畜产 ”等说法。


但是拐卖良家人口在古代也是要受到律法严惩的,自汉代至清朝几乎一旦被查出来都是杀身之祸。比如唐代《唐律疏议》中规定:“ 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 。 ”(其中“略”是劫掠、强取、威胁的意思)


《宋会要》规定,如果官员对拐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朝廷要予以严厉处罚。


《大清律例》规定,人贩子贩卖人口,主犯一律斩立决,从犯一律绞立决。如果有窝藏人贩子的行为,要斩立决就地处决。明朝略为宽松一些,但也是杖刑100流放3000里。


也就是说《红楼梦》里这个拐子虽然表面上看是“一女卖两家”属于诈骗罪,但实际上从古代的律法角度来看,他其实是拐卖人口罪,即古代的“略卖、诱卖人罪”,这已经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


只要英莲曾是良家官宦之女,她被拐卖的背景经历公诸于世,这个拐子死定了,冯渊和薛蟠也要受到律法的惩罚。这也是为什么贾雨村没有和英莲相认,没有公开她的身份,帮她回到母亲身边的原因。


因为贾雨村一旦这么做了,薛家根本不可能带英莲走,官府应该要去把英莲这个良家女子给救回来,送回给她的本家父母抚养才对。


可是谁敢追到京城里的荣国府去要人呢?到时候再发现薛蟠这个“医学奇迹”还活着,贾雨村可不就是就功亏一篑,不止乌纱不保,只怕小命都有危险,以后再也别想在官场里混了。


按照门子的交代:“这一种拐子单管偷拐五六岁的儿女,养在一个僻静之处,到十一二岁,度其容貌,带至他乡转卖。”


所以,我们可知其实金陵官府是深知拐子底细的,这个拐子在古代他能公开做买卖人口的勾当,他必然还有个公开的身份,那就是:“人牙子”!这个词汇在后来薛姨妈要发卖香菱的时候明确出现过。


书中写:薛姨妈只得赌气喝骂薛蟠说:“不争气的孽障!骚狗也比你体面些……她既不好,你也不许打,我立即叫人牙子来卖了她,你就心净了。”说着,命香菱“收拾了东西跟我来”,一面叫人去,“快叫个人牙子来,多少卖几两银子,拔去肉中刺,眼中钉,大家过太平日子。”


这里也算是首尾呼应了,作者真是草蛇灰线,伏脉千里。薛家当初从人牙子手里买了英莲,如今自然要再叫人牙子来卖掉她!


但是古代的“人牙子”拐卖良家女子,卖与人做妻妾也一样是违背律法的,所以拐子才把英莲打的怕了,连父母家乡都不敢再回忆起,只说拐子是她亲爹。


说完了拐子,咱们来说薛蟠打死冯渊的事。这个事情的真相扑朔迷离,冯家老奴、门子、以及作者有不同的说法。


冯家老奴说:“这拐子便又悄悄地卖与薛家,被我们知道了,去找拿卖主,夺取丫头。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倚财仗势,众豪奴将我小主人竟打死了。”


门子说:“谁知又不曾走脱,两家拿住,打了个臭死,都不肯收银,只要领人。那薛家公子岂是让人的,便喝着手下人一打,将冯公子打了个稀烂,抬回家去三日死了。”


作者说:不想(薛蟠)偏遇见了拐子重卖英莲。薛蟠见英莲生得不俗,立意买她,又遇冯家来夺人,因恃强喝令手下豪奴将冯渊打死。


矛盾在哪里呢?那就是:薛蟠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什么地点把冯渊打成重伤的呢。


按照老奴和作者说的,应该是第二天拐子就把英莲又卖给了薛蟠,薛蟠付了钱立刻就把人带回了薛家,冯渊带人上门夺人,薛蟠就喝令恶奴暴打冯渊重伤。


按照门子的说法却是冯渊和薛蟠两家拿住了拐子,先一起把拐子打了一顿,然后薛蟠又让人把冯渊给打了,好像冯渊被打是在大街上或者拐子家里发生的事情。


但是不管是在哪里,冯渊他要夺回英莲都是占理的,薛蟠打死冯渊都是有罪的。这里透露出的重点信息是:冯渊不是个好惹的主儿,他也是金陵乡绅中比较有势力的人物。


他绝不是门子介绍的小乡绅之子,父母早亡,又无兄弟,只他一个人守着些薄产过日子,家里人口稀疏……那么简单的。


其实冯渊索要英莲本就占理,闹到官府按律法也该判给他。但是他并没有直接去官府报官,而是敢直接带人去抢英莲。他作为混迹金陵的子弟,他不可能不知道金陵一霸薛蟠是个什么货色,也不可能不知道薛家背后的亲戚势力。


冯渊之所以会被薛蟠打死,也并非全是因为弱小可怜无助,而是因为他的势力不如薛蟠,被碾压了。很多读者认为英莲跟着冯渊会有好日子过,其实也是难说。


不管怎么说,薛蟠喝令豪奴把冯渊打成了重伤,当场没死,抬回家三天后就不治身亡。


可以想象当时现场薛蟠的喝令大约是:“给老子往死里打!”所以薛家的恶奴才会下死手,这样的人命案也是妥妥的刑事案件,古代的人命案也是很严重的,杀人偿命的古话大家都知道!


薛蟠的奴才没资格给冯渊偿命,所以冯家直接状告了薛蟠本人。


二、冯家背后的乡绅势力不小,薛蟠不死难结案!古代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很严密。


贾雨村判断葫芦案,电视里演得很简单。门子和他嘁嘁喳喳一顿,贾雨村在公堂上拍了个惊堂木,薛家拿出了大笔金银,老冯家的奴才接受就完了。


可是古代的刑事案件,尤其是人命案子的审判可没有这么简单,其具有复杂严谨的逐级审转复核程序,也有详尽的案卷和各种具结证明、证词备案。


当命案发生的时候,当地的州县父母官员需要亲自带着刑名仵作人员去现场,详细检验并且取得尽可能多的目击者和知情人的证词。


这些证词都要各人一一画押确认,保证没有作伪证、诬陷谎告,连办案的仵作,地保等人都要出具结书,保证没有谎报,否则就要获罪。结案的时候,原告和被告双方也要出具文书,一一签字画押,保证以后不会翻供,从此息讼,以上资料会一并都归入案卷档案中。


《红楼梦》中的门子对贾雨村说:“令他们报个暴病身亡,令族中及地方上共递一张保呈”,其中的“保呈”,说的就是这样一份供官府存档入卷宗的具结证明。


这也是薛蟠不敢回原籍的重要原因,是薛家族人不许他回去,因为薛蟠在金陵薛家名义上已经“死”了。薛蟠在京城外出活动可以,因为古代交通不便,消息不好传递,而且有贾府和王家压着,也没人敢多嘴多事。


但是如果他回到金陵去,那就是死而复生的“医学奇迹”,一旦冯家或者薛家、王家、贾府的对头们以此作为由头再去告一状,薛蟠死不死不好说,但是薛家当初给他作保的族人们很可能就死定了,贾府和王家也会惹上大麻烦。


古代的案件审理也不是县官、州官、知府就可以完全做主的。为了防止冤案发生,古代一般只有笞杖刑的小案件可以由州县自行审结,凡应拟徒刑的案件,要由州县初审,依次经过府、按察使、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督抚做出判决。


流刑和充军等案件,还要由各省督抚审结后上报刑部,由各级司法机构复核,审查案情漏洞和量刑。古代封建社会主要的司法机构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合称“三法司”。


比如明朝的三法司需要复核直隶和各省的上报来的“徒及徒罪以上案件”,刑部主要复核平民犯罪的案卷,都察院主要复核官员犯罪的案卷,大理寺会进行第二次复核。死罪案件需要交给皇帝裁决,也就是有名的“勾决”,虽然大多数时候只是走个形式。


清朝和明朝略有不同,《清史稿》记载:世祖入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于三法司。 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可想而知《红楼梦》里薛蟠打死冯渊的人命案子,从立案开始就是人命大案子,一直到结案,拖拉了一年多的时间,过堂次数不少,案卷也应该是比较丰富的。


贾雨村来之前的那位金陵应天府知府,也已经拼了老命在拖延,因为这种人命大案子,久拖不结,官员是会被上级问责的,也会影响其声誉和政绩考察。


古代的刑事案件审判,会按照按照案件的严重程度分类,规定州县、府、司、督抚各级的承审期限。比如唐代规定,徒以上的狱案,判案程限为三十日。清代的普通命案一般限定六个月内审结。


如果下级官府的案件不能于审判期限内断案,需要申报给上级,申请延长办案时间。比如在清代魏息园所著的《不用刑审判书》中就有很多真实的古代案例,反映出古代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很多也都被戏曲和影视剧反复采用改编。


《红楼梦》里薛蟠的人命官司拖拉了一年,按照古代的刑事案件审理流程,以及薛家的亲戚关系背景,这个案子两江总督想不知道都很难啊!


所以,既然事情闹得这么大,时间拖得这么久。可见薛蟠这个案子在审理过程中是多么的复杂和困难。


贾雨村虽然是贾府和王家专门安排他来金陵应天府善后的,但他也不过是初来乍到,他怎么可能有那么大的能量只手遮天,随便就乱判一通,给轻易糊弄过去呢?




大家好,上一回咱们说到薛蟠的葫芦案非常的复杂棘手。因为古代封建社会,皇权对于司法的控制力度很大。尤其是明清时期,关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已经发展的很严谨,官府对于人命案子也非常的重视。


但是,既然此案能够得以拖延,这背后自然也有贾府和王家在施压,更有薛家在出钱打点,毕竟亲戚们也不会白给他们善后的。


比如那位来拜访贾雨村的王老爷,很可能就是王熙凤的父亲,王家在金陵管家的族长家主。


前任应天知府既不敢得罪薛家背后的贾府、史家和王家,也不敢徇私枉法得罪冯家为代表的金陵乡绅势力,只能拼命苟到任满跑掉了。


可见冯家背后势力也不容小觑,否则前任知府根本也不会错过巴结贾府和王家的机会。因为古代能被称为乡绅的人家,一般都是祖上做官或者是有举人功名的人家,家主才有资格被称为“老爷”,在当地是有很大影响力的,是沟通官府和百姓之间的桥梁,比商贾的社会地位要高很多。


如果冯渊他爹是个举人,别说薛蟠比不上冯渊,就是薛蟠他爹薛姨父活着,见了冯渊的父亲,也得恭敬打躬作揖叫一声“冯老爷”,而薛姨父却最多只能被尊称一声“薛大爷”而已。


所以说薛蟠的身份其实比不上冯渊,薛宝钗的出身也比不上甄英莲。


贾雨村是个势利小人,完全不念当年甄士隐对他的恩情,不救小主人甄英莲,只顾着对新主子贾府和王家摇尾巴。


可是不管他多么想讨好贾府和王家,也不能让薛蟠明摆着脱罪,逍遥法外。


门子给的头一条建议看似非常荒诞,说的什么“扶鸾请仙”、“夙孽相逢”等等,但第二条就明显很靠谱了:“薛蟠今已得了无名之症,被冯魂追索已死”才是重点,作者应该是在提醒读者:不管多么贾雨村胡乱判,薛蟠不死难结案。第三条就是让薛家多出钱,收买冯家人。


当然贾雨村是肯定不会在公堂上公然的搞怪力乱神那一套的,但是让薛蟠“假死”他是可以参考的,否则他也不用跟门子在哪里反复二人计议斟酌了许久。


虽然书中只写贾雨村“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但又明确提到“冯家得了许多烧埋银子,也就无甚话说了”。可见冯家不可能只是拿了钱就同意了解的,否则还用拖延到如今吗?薛家早就花钱打点了他们。


应该是贾雨村让薛家族人真的出具了一张保呈,证明薛蟠“死了”,然后薛蟠又早被王子腾叫到京城,躲在了拥有特权的老贵族贾府里避难,冯家人根本无处去找,也不敢去找,自然也只能无甚话说了,总不能拿了银子,还要求挖坟鞭尸吧!


王家是不敢收容薛蟠的,史家跟薛家关系太远,全程不管,只有贾府还是贵族,可以有特权庇护薛蟠。


这一点忠顺王府的长史官后来说得很明白:“尊府不比别家,可以擅入索取”。


贾雨村判断葫芦案之后,急忙作书信二封给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说“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等语。”可见案子已经结了,这是贾雨村复职上任后办的头一个大案,不用说案卷自然要上交给刑部等三法司等上级单位复核审查的,这可是他的一个政绩。


薛蟠不仅在金陵家族中被“社死销户”,而且他在京城户部的皇商资格也同时被注销了,毕竟皇商的确可以世袭,但死人是肯定不能再做了。


三、薛蟠父子无官职,书中证据太多!葫芦案之后,薛宝钗永久失去选秀资格。


薛蟠不是官身,他爹也不是官身,薛家更不是贵族,也不是士族。


证据不只是薛姨妈没有诰封这一条,更是因为古代封建社会的官员犯罪,其审判程序是不同于民人犯罪的,更有“八议”以及请、减、赎、当等许多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可以酌情减罪或者赎罪。


最重要的是,冯渊并没有当场被打死,如果官府按照犯过失杀伤来断案,薛蟠一般只能判决为徒罪。


如果薛蟠有官职,哪怕是个八品九品,他也不能火速逃逸,他的族人和家奴也没资格全程都代替他上公堂打官司。他可以缴纳赎金赎罪,也可以用官职抵罪,几乎不可能掉脑袋偿命,最多是被发往边境当差。


肯定不会严重到拖延一年不能断案,要贾府和王家出手的程度,冯家老奴和门子也不会公然说他已经逃跑之类的话。


贾雨村更不能直接大怒在公堂上说:“岂有这样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还要立刻就要“发签差公人立刻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令他们实供藏在何处,一面再动海捕文书。”


薛蟠打死冯渊之后,就带着母亲、妹妹、英莲上京城去了。


表面上看是薛蟠主动去旅游的:(薛蟠)闻得都中乃第一繁华之地,正思一游,便趁此机会,一为送妹待选,二为望亲,三因亲自入部销算旧帐,再计新支。


但实际上却是王子腾让他们来避难的:金陵城中所居的薛家姨母之子姨表兄薛蟠,倚财仗势,打死人命,现在应天府案下审理。如今母舅王子腾得了信息,故遣他家内的人来告诉这边,意欲唤取进京之意。


一切都是因为薛蟠打死了冯渊,主动变成了被动。旅游变成了跑路,薛宝钗的选秀也泡汤了。


就算她原本有资格选秀选宫女,进宫做女官,内务府和皇家也不计较她哥哥的人命案子。那王家和贾府也不敢让她去选秀的,否则一旦背景调查,家里祖上三代的身份都要摸排,薛蟠的命就彻底保不住了,葫芦案也就完全失去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葫芦案审判过后,薛宝钗更加不可能被贾府和王家允许参加选秀,所以说是薛蟠断送了她的一生。


薛蟠打死冯渊之后,应该也不是立刻就跑路的,而是被冯家告到了官府之后,得到了王家的指点,重新收拾了东西,几乎携带全副家产上京城,投奔王家和贾府避难的。


因为此后薛姨妈母子三人再也没有回过金陵一次,哪怕是过年祭祖上坟,这足以说明薛姨妈她不是只带了五房家人上京,而是她可能遣散了其他家人,只剩下这五房奴才了。


否则薛家八房人口,薛蟠他爹死了,薛蟠又惹上人命案子被设置,薛蟠这一房等于家里没男人了,他们的家产难保不会被族中人觊觎瓜分,尤其是他们在京城七八年不回老家,留在家里的财产和土地还能剩下才是怪事。


薛姨妈和薛宝钗也害怕被吃绝户,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属于薛蟠的家产变现后带走。


这样一来薛姨妈相当于带着孤女薛宝钗投奔娘家,投奔姐姐家,一切顺理成章。书中的呆霸王薛蟠,他虽然还活着,但其实他早就“死”了。


薛蟠这一房在京城里还有不少产业店铺,有当铺、参行、香料铺子、寿材店等等,再加上老家变现的财富,看上去的确足够给他买命,以及后续母子三人和奴仆们在京城的开销。


薛蟠这个“葫芦案”,薛家不只是花了千两银子赔偿冯家那么简单的,从贾雨村开始到州县、督抚,再到直到京城三法司的关键人物,应该都要打点到位,才能全面的遮掩过去。


贾府和王家帮忙出了权势人脉关系,是不可能再当冤大头帮忙出钱的,所以薛姨妈和薛宝钗后来在贾府才会那么抠搜省俭,薛宝钗的丫鬟不够用,宁愿坏了规矩拿自己哥哥的小妾香菱当丫鬟使唤。都是因为薛蟠的人命案花了很大的价钱,“大出血”的后遗症。


薛蟠在京城花钱其实也并不算大手大脚,挥霍无度。他包那个金荣一两年才花了七八十两银子,还不如土财主西门庆包一个李桂姐花钱大方呢。可是就这样,薛姨妈还整天嘴碎唠叨他花钱太多,不知道省俭,唠叨的宝玉都知道了。


因为开篇作者已经交代了薛家在京城的产业被伙计掌柜们坑蒙拐骗,迅速消耗。薛家已经一败涂地,不仅不能再赚钱,反而七八年间一直在赔钱。薛家败落到了:薛宝钗把富丽闲妆都收拾起来,不好意思在贾府穿戴的地步。



薛蟠在京城里看似活跃,实际他的交际圈子很小,过的也并不是真的那么快乐。贾琏头一个瞧不起他,在王熙凤面前说他是薛大傻子,在尤二姐面前管他叫薛呆子;贾珍贾蓉虽然有时候带着他玩,但当他被柳湘莲暴打,却只有嘲笑和幸灾乐祸;宝玉也不爱搭理他,过生日既不去吃酒,也不送礼。


可是薛蟠得了好吃的,想来想去,竟然只愿意和宝玉分享。但是又害怕宝玉不出来搭理他,还要买通宝玉的小厮茗烟谎称是贾政找他。


薛蟠学会了龙阳之好,居然不去象姑馆,而是跑到贾府的家塾里找死冒险结交契弟。就算他去青楼锦香院,居然也是贾宝玉熟悉的地方,可见应该也是贾府的爷们带着他去的,锦香院是贾府罩得住的势力范围。


可见他在京城的活动范围和交际圈子都是被贾、王两家严格限制的,并不是真的如薛姨妈所说是:“是没有笼头的野马一般”。还有他后来南下贸易南北货,必须要去辞别舅舅王子腾报备的细节。


后来贾珍在宁国府聚赌玩乐的时候,薛蟠居然又去了,好像忘了之前丢脸的事情,是因为他实在没别的地方去,只好厚着脸皮来凑热闹,充当笑料,也好歹给自己寻个开心。


后来夏金桂嫁给薛蟠,她公然叫骂薛蟠母子:“行动拿钱垫人,又有好亲戚挟制着别人”,可见她也知道薛蟠的人命案子,但是具体这个案子怎么操作的她肯定不知道,这种事是不会外传的。


所以,当夏金桂嫁过来,被薛家吃了绝户,又得知薛蟠是个废物点心,活着的“死人”,薛家母女又把持家业倒贴贾府,不让她做管家奶奶。


夏金桂自然是要跳脚撒泼,希望能带着嫁妆和离或者被休回娘家才好呢。如果不是薛家理亏的要命,金陵一霸母子三人怎么可能被夏金桂一个孤女轻易拿捏住呢?


最后,关于评论区有读者提出“善意第三人”的概念,这是现代社会法律的名词。个人理解不能用来解释《红楼梦》里葫芦案中薛蟠对英莲的购买行为。


因为古代没有这个词,而且现代的“善意第三人”遇上一物两卖的情况,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才能取得物品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卖家请求损害赔偿。


前提很明确,需要出卖人和前后两个买家都订立合法的合同才可以。但是很遗憾《红楼梦》里的拐子、冯渊和薛蟠之间的买卖首先就不合法。


古代买卖奴婢也是要签订契约文书的,走官府程序,备案登记的。拐子把英莲当作亲生女卖给冯渊为妾可以不用走这个程序,不管有没有文书都算是收聘礼嫁女儿,可以多敲一笔。


他重卖英莲给薛蟠依然不可能有正式文书,所以就算薛蟠不知情也被拐子坑了,他但却算不上什么“善意第三人”。冯渊很可能已经知道英莲是拐卖人口的来历,根本没法去官府告状,所以才直接带人去薛家抢夺。按照古代的律法和葫芦案的实情深究下来,冯渊、拐子和薛蟠其实都触犯了律法,整个案子里唯一无辜的受害者只有英莲一个人。


不知道为什么近些年来总有人喜欢给薛蟠说好话,但我始终认为他就是个渣。他除了打死冯渊没有做更多大奸大恶的事,是因为他智商不够,条件限制,并不是因为他良心及格。


《红楼梦》八十回之后,贾府抄家获罪,潜藏在贾府多年的薛家母子们头一个就会被牵连,王家也跑不了。失去了保护伞的薛蟠,被官府拿住,加上贾雨村为了自保惯性落井下石,只怕薛家倾家荡产再加上夏金桂的嫁妆也难买他活命。


而当年的葫芦案也会被重新翻出来,贾府因为包庇凶犯薛蟠罪上加罪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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