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大林:答亚历山大·伊里奇·诺特京同志(1952.4.21)(上)

诺特京同志!
我没有急于回信,因为你所提出的问题,我认为不是紧急的,加上另外有些问题带有紧急性,自然就把你的来信搁下了。
现在我来逐点回答。
关于第一点。
在我的《意见》中有一个大家知道的论点:社会在科学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认识了经济规律,就能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你断定这个论点不适用于其他社会形态,说它只是在S主义制度和C主义制度下才有效,说经济过程的自发性质,比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使社会没有可能利用经济规律以利于社会。
这是不对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例如,在法国,资产阶级就曾经利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大家知道的规律来反对封建制度,推翻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建立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并且使这种生产关系适合封建制度内部生长起来的生产力的性质。资产阶级做到了这一点,并不是它有特殊本领,而是因为它的切身利益要求它这样做。封建主反抗这一点,并不是由于他们愚钝,而是由于他们的切身利益要求他们阻挠这一规律的实现。
关于我国(苏联)的S主义革命,也应该这样说。工人阶级利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推翻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建立了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并且使这种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工人阶级能够做到这一点,并不是由于它有特殊本领,而是因为它的切身利益要求它这样做。已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先进力量变成了反革命力量的资产阶级,竭力反抗这一规律的实现,——它之所以反抗,并不是由于它没有组织性,也不是因为经济过程的自发性质推动它去反抗,而主要是由于它的切身利益要求它反对这一规律的实现。
由此可见:
1.不仅在S主义制度和C主义制度下,而且在其他社会形态下,都能在这种或那种程度内利用经济过程、经济规律以利于社会;
2.在阶级社会里,利用经济规律无论何时何地都有阶级背景,而且为社会的利益来利用经济规律的旗手,无论何时何地都是先进阶级,而衰朽的阶级则加以反抗。
在这方面,无产阶级和其他曾经在历史上完成过生产关系变革的阶级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和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融合在一起的,因为无产阶级革命不是消灭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剥削,而是消灭任何剥削;而其他阶级的革命,却只是消灭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剥削,局限在它们和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相矛盾的狭隘阶级利益的范围以内。
在《意见》中说到为社会的利益来利用经济规律的阶级背景。那里说:“在自然科学中,发现和应用新的规律或多或少是顺利的;与此不同,在经济学领域中,发现和应用那些触犯社会衰朽力量的利益的新规律,却要遇到这些力量的极强烈的反抗。”但是你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关于第二点。
你断定说,只有在S主义制度和C主义制度下,才能达到生产关系同生产力性质的完全适合,而在其他社会形态下,只能实现不完全的适合。
这是不对的。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时代,当资产阶级破坏了封建的生产关系,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时候,无疑有过一个时期,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否则,
资本主义就不会有象它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有过的那样迅速的发展了。
其次,“完全适合”这种说法是不能在绝对的意义上来理解的。
不能把这种说法理解为仿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决没有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的增长的现象。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动、最革命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在S主义制度下也无可争辩地走在生产关系的前面。生产关系只是经过一些时候,才会被改造得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
既然这样,那么“完全适合”这种说法该怎样来理解呢?应该理解为在S主义制度下,通常不会弄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社会有可能及时使落后了的生产关系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S主义社会有可能做到这点,是因为在这个社会中没有那些能够组织反抗的衰朽的阶级。当然,就是在S主义制度下,也会有落后的惰性的力量,它们不了解生产关系有改变的必要,但是这种力量,当然不难克服,不致把事情弄到冲突的地步。
关于第三点。
从你的议论中可以看出,你把我们国有化企业所生产的生产资料,首先是生产工具,看作是商品。
可不可以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资料看作是商品呢?据我看来,无论如何是不可以的。
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商品所有者在出售商品之后,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生产资料是否适合于这个定义呢?显然,是不适合的。第一,生产资料并不“出售”给任何买主,甚至不“出售”给集体农庄,而只是由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企业。第二,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丝毫不失去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第三,企业的经理从国家手中取得了生产资料,不但不会成为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相反地,是被确认为受苏维埃国家的委托,依照国家所交下的计划,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
由此可见,无论如何不能把我国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列入商品的范畴。
既然这样,那么为什么又讲生产资料的价值,讲它们的成本,讲它们的价格等等呢?
有两个原因:
第一,这是为了计价、为了核算、为了计算企业的盈亏、为了检查和监督企业所必需的。但这只是事情的形式方面。
第二,这是为了在对外贸易中便于把生产资料出售给外国所必需的。这里,在对外贸易领域内,并且仅仅是在这个领域内,我们的生产资料才确实是商品,才确实被出售(不是带引号的出售)。
这样看来,在对外贸易流通领域内,我国企业所生产的生产资料,无论在实质上或形式上都保持着商品的属性,可是在国内经济流通领域内,生产资料却失去商品的属性,不再是商品,并且脱出了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外壳(计价等等)。
为什么会有这种独特现象呢?
原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发展并不是以变革的方式,而是以逐渐变化的方式进行的,旧的东西并不是干脆被废除干净,而是把自己的本性改变得与新的东西相适应,仅仅保持着自己的形式;至于新的东西,也不是干脆消灭旧的东西,而是渗透到旧的东西里面去,改变旧东西的本性和职能,并不破坏它的形式,而是利用它的形式来发展新的东西。不仅商品是这样,而且我国经济流通中的货币也是这样,连银行也是这样,它们失去自己旧的职能并取得了新的职能,同时保持着旧的形式而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利用。
如果从形式上,从现象表面的过程来看问题,就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仿佛资本主义的范畴在我国经济中也保持着效力。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来看问题,即把经济过程的内容和它的形式、把深处的发展过程和表面现象严格区别开来,那就可以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即资本主义的旧范畴在我国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形式,是外表,实质上这些范畴在我国已经适应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根本改变了。
关于第四点。
你断定说,价值规律对于农业中所生产的、依照收购价格交售给国家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发生着调节的影响。你在这里所指的是原料——例如棉花——这样的“生产资料”。在这里你还可以再加上亚麻、羊毛及其他农业原料。
应该首先指出,在这种情形下,农业所生产的并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之一的原料。不能玩弄“生产资料”这个术语。马克思主义者说到生产资料的生产时,首先是指生产工具的生产,——马克思把这叫做“机械性的劳动资料,其总和可称为生产的骨胳系统和肌肉系统”,这个系统组成“一定社会生产时代的突出特征”。(出自《资本论》一卷五章一节)把一部分生产资料(原料)和包括生产工具在内的生产资料等量齐观,就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因为马克思主义认为,和其他一切生产资料来比,生产工具是具有决定作用的。谁都知道,原料本身不能生产生产工具,虽然某几种原料也是生产生产工具所必需的材料,可是,没有生产工具是不能生产任何原料的。
其次,价值规律对农产原料的价格的影响,是否象你诺特京同志所断言的那样是调节的影响呢?如果我国存在着农业原料价格的“自由”涨跌,如果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在我国发生作用,如果我国没有计划经济,如果原料的生产不是由计划来调节的,那么,价值规律的影响就会是调节的影响了。但是,因为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并没有这些“如果”,所以价值规律对于农业原料价格的影响无论如何不会是调节的影响。第一,我国农业原料的价格是固定的,由计划规定的,而不是“自由”的。第二,农业原料的生产规模并不是由自发的力量,并不是由什么偶然的因素来决定,而是由计划来决定的。第三,为生产农业原料所必需的生产工具,不是集中在个别人或个别集团手中,而是集中在国家手中。既然这样,还有什么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呢?其实,价值规律本身也是由社会主义生产所特有的上述事实来调节的。
因此,不能否认,价值规律是影响农业原料价格的形成的,它是这方面的因素之一。但是尤其不能否认,这种影响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调节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