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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23、25

2022-07-17 22:49 作者:fish-like-forest  | 我要投稿

023 责任排除事由

一、责任排除事由

1、 责任排除事由与违法排除事由不同,责任排除事由并非正当行为,它具有违法性,只是在道义上可以得到宽恕。(精神病犯罪)

2、 责任排除事由主要包括责任能力的排除、法律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年龄

1、 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总共分为四类:

2、 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3、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4、 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绑架杀人按照法律规定构成绑架罪,但15岁的孩子绑架杀人的,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5、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6、 减轻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不能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一般不判处死刑。

7、 在刑法中周岁指的是生日次日,而且是按照阳历而非阴历计算生日的。

8、 判断一个人负不负刑事责任,应该根据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而不是看结果时。

 

三、精神病人

1、 法律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 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

3、 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 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行为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在伤害人过程中行为人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导致被害者死亡,是否有责任能力可以按照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理论来分析,若伤害动作与发病有因果关系则有责任能力。

025 法律认识错误

一、不知者有罪还是无罪

1、 传统的刑法理论大多采取古罗马立场:不知法、不免责。理由:

1.1公民有知法守法的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不知法本身就是不对,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不能豁免其责。

1.2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的存在,任何人犯罪,都可能以不知法来狡辩,法盲犯罪层出不穷,会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带来极大困难。

1.3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不知法不免责,是为了维护公共政策,因此可以牺牲个体利益。虽然有些犯罪人的确不知自己触犯法律,但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那将鼓励人们对法律的漠视,而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坚守。

2、 以上理由与人们生活经验相抵触(则国家无须进行法制教育)。要求公民知法守法,是一种国家主义的立场,这和现代刑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立场格格不入:不能为了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就完全牺牲无辜民众的自由。

3、 现代社会的法律繁杂多样、不断变化,不可能要求公民一一知悉。

4、 对待法律认识错误,英美法系最初基本上遵循古罗马传统,但后来有所松动。

5、 1962年美国《模范刑法典》中“官方原因所导致的法律误解”、“法律无从知晓”情况可以“不知者无罪”。

6、 1975年《德国刑法典》:“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到其违法性,如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如该错误认识可以避免,则可减轻处罚。”(人们遵纪守法靠的是日积月累的道德教化,而不是空洞的法律说教,法律的指引功能最终要通过人类的日常行为规范来实现。)

7、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还涉及认识程度的问题,比如认识到行为违法,但却不知是犯罪,有人认为行为人只要知道行为违法,就构成犯罪,有人认为必须达到对刑事违法程度的认识,才可入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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