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瑞士二手设备进口清关_如何进口申报【报关报检知识整理】

进口瑞士二手设备进口清关_如何进口申报【报关报检知识整理】
机电产品的定义:机电产品是指使用机械、电器、电子设备所生产的各类农具机械、电器、电子性能的生产设备和生活用机具。一般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那么什么是二手设备?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报流程: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属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二)如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 ,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三)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四)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向主管海关申报。
(五)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且属于“出口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申报资料相符。
进口旧机电海关监管方面:
一.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
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是指针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旧机电产品而实施的检验。
装运前检验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作出初步评价;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二.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查验,是指口岸海关为确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申报的单证及内容是否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质量安全情况相符,依法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入境口岸进行的检查。
查验内容包括:单货、货证是否相符;数量、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夹带其他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三.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
目的地检验是指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海关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以及合格评定。
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目的地检验方式:海关可选取确认装运前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现场检验、核查收用货单位自我声明等方式进行检验。
检验出证:经检验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收货人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申报制冷剂为非氯氟烃物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属实;
(二)是否夹带其它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三)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进口旧机电其他注意事项
1.禁止将《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申报进口或伪报为目录外的产品进口。
2.我国已明令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防止将废机电作为旧机电申报进口。
3.防止将旧机电产品申报为新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品名须标明“旧”或“二手”,标记唛码及备注须注明“旧机电产品”。
4.防止将应申领许可证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伪报为无须许可证的一般旧机电产品进口;防止旧机电产品无证到货。
5.防止未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擅自将设备开箱解封、调试使用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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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进出口展览品的海关税收免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
对于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5.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项的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申报要素品牌类型有哪些选项?有什么申报要求?
品牌类型包括5个选项,分别是“无品牌”(代码0)、“境内自主品牌”(代码1)、“境内收购品牌”(代码2)、“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代码3)、“境外品牌(其他)” (代码4)。
填写说明
“无品牌”用于不包含品牌信息的进出境货物;
“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在境内生产的、出口时按生产合同约定使用境外品牌的货物;
“境外品牌(其他)”用于除贴牌生产外所有使用境外品牌的进出境货物。
申报时,应按照货物的实际品牌类型对应的数字代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