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谈高法新规定——《南方周末》未能发表的言论
二十多年来,我接受了数百次记者采访。既有报纸和杂志的记者,也有电台和电视台的记者。既有国内的记者,也有国外的记者。我以为,这是传播法学知识和宣扬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学者的社会责任。然而,因接受《今日说法》的采访而遭遇“网暴”之后,我就吸取了教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格外谨慎。针对具体案件的采访,我现在一律拒绝。不过,这次采访不是谈个案的,是谈制度的,我就接受了。而且,我对这个问题确有自己的看法。
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9月初,《南方周末》的记者陈龙约我进行采访。9月10日下午,我和陈龙在电话中谈了一个多小时。9月21日,陈龙的文章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标题是“当‘无袍法官’有了‘专门知识’”。但是,这篇文章并没有完整地引用我的观点,而是只选了几段话。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对陪审制是一种“否定态度”。学界称之为陪审制的“低潮期”。“都是单位推荐,把表现不太好的人推荐过去应付差事,有的还一干十几年”。那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当时在美国留学,就开始了解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但即使在这段时间,专业性案件也经常邀请专业陪审人员参与,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帮助解决专业问题。90年代的辛普森案,给了中国法律巨大启发,“原来美国的案件还可以这么审,让一些普通老百姓来决定。”
2013年,何家弘多次呼吁增加陪审员数量,实行“大合议庭”制度,后被《陪审员法》和修改后的《刑诉法》吸收。较之2004年《决定》未规定合议庭人数和结构,《陪审员法》规定了法院组成三人和七人合议庭的不同情形。较之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2018年修正的刑诉法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合议庭人数从三人变为“三人或七人”。陪审员抽选的随机性、透明性,以及重大案件组成七人“大合议庭”,成为当时陪审制改革的亮点和重点。实际上,这都包含了加强公民对司法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的含义。
何家弘说,近年,我国案件数量迅速增加,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总数每年都在3000万件以上。“尤其人口多的大城市,法律纠纷非常多。加上社会发展,涉及各个领域专门知识的案件也在增多。因此,法院面临人力、脑力双重不足的问题。”何家弘认为,此次出台《规定》,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可以有效解决法院人力、脑力不足。
《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的四种情况,包括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但何家弘认为,虽然立法比较完善,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陪审制没有完全落实。在近年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民众和律师都特别希望采用陪审制,审案法院却没有采用。
例如,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的劳荣枝案、内蒙古包头案,以及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案件,被告人显而易见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社会影响也足够大,都未采用陪审制。“这可能是《陪审员法》最受诟病的一个地方。”陈永生说。“尽管办案机关也做了辩解,比如担心陪审员操纵不了,难做决定,但他们的辩解是没有说服力的。违背了《陪审员法》的立法宗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也表示遗憾。“包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改革,都是重大、严重的刑事案件采用陪审制。但是我们国家这么多年都是重大案件不用陪审,因为觉得陪审员不可靠,还是得法官来掌控。反而日常的普通案件都用陪审制。”何家弘和一些法学专家曾被法院邀请旁听一些庭审,有专家就提出,“这个案件也不是很重要,而且被告人也认罪,也没有争议,要陪审员干嘛?都像是为了合议庭凑人数。”
何家弘认为,这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原本是向社会宣传陪审制理念的绝好机会,却被浪费。“在关注度极高的情况下,对我们法院领导和法官如何驾驭大合议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章定稿之后,陈龙记者向我表示歉意。因为我讲的一些观点不符合这篇文章的主旨,所以未能发表。我尊重他们的意见,但是这几段话未能准确地表达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因此我决定再做一些补充说明。
法院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陪审员是可以的,但这不是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要点。司法裁判为什么需要人民陪审员?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人民陪审员的主要实用价值是弥补法官的人力不足。在法官工作负担过重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可以凑成法律要求的合议庭组成人数,缓解法院人力不足的压力,犹如公安机关需要“协警”或“辅警”。然而,这是司法裁判需要人民陪审员的主要理由吗?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另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而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陪审员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裁判的案件多种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官不可能是“万事通”,不可能什么都懂,特别是涉及一些专业领域的问题。因此,邀请专家担任陪审员就可以帮助法官判断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然而,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司法裁判经常遇到专门知识的问题。不仅环境资源案件涉及专门知识,知识产权、金融、医疗、互联网等领域的案件也都涉及专门知识,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中也可能涉及专门知识,例如法医学、生物学、化学、指纹、DNA、毒物、枪弹等知识。法院能在遇到这些专业问题时都邀请专家担任陪审员吗?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人类社会的司法经验表明,解决这些专门问题的基本路径是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到法庭上作证,可以提供鉴定结论,也可以提供专家意见。我需要指出,这些专家在法庭上的陈述都是证据,而专家陪审员的意见不是证据。对于同一个专业问题,专家们的意见可能有所不同。在法庭上,诉讼双方的专家意见就可能大相径庭,而法官的职责就是要评断双方的专家意见并做出裁断。如果专家担任陪审员,那么司法裁判者就对专门问题有了自己的成见,就不需要听取诉讼双方的专家意见了,而专家陪审员的观点未必总是正确的。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事实认定就不是以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为基础了。由此可见,这样的作法可能有违以审判为中心和证据裁判的原则。
在过去二十多年,我国的司法机关一直在探索人民陪审制度的改良。然而,我们还需要认真回答一个基本问题:司法裁判为什么需要人民陪审?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认真研究人类社会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知晓前世今生,看清来龙去脉。我在《刑事司法解密》课程的第六讲“刑事司法的制度解密”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说。感兴趣的人可以去B站的《何家弘说案》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