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浙江57岁大妈游泳溺亡,家属索赔166万,人死了就真的有理吗?

2023-07-27 08:22 作者:高音镜面  | 我要投稿

谨由我同大家一起来剖析一下这篇与意外溺水有所相关联的通例并看看其中所藏有着的知识点以及亮点在哪里,接下来的内容是这样描述的,如下:

此事发生在浙江瑞安,一位57岁的退休女士陈某,经常约朋友一起到野外游泳。

出事的那一天,陈女士照常和朋友一起在一家农家乐附近下河游泳,过程中陈女士脱离了端队伍,自己向下游游去。

当大家找到陈女士的时候,她已经溺亡了。

当家属知道这件事以后,他们把水务局、镇政府以及农家乐一起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导致陈女士的溺亡,要求索赔166万。

涉及的三家单位当然不同意,于是强烈要求法院驳回陈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赢得大部分人的点赞,因为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这种事情了,如果发生什么事情都不理缘由,首先找个能赔钱的出来,那岂不是人人自危?

法律为什么会把成年和未成年分出来,就是因为成年人有自己的独立意识、独立行为,能自己承担各种风险。

2020年5月,湖南益阳市11岁少年小理,与同伴一起在河边玩耍戏水,不幸落水身亡。

家属以事发水域曾经发生过盗采砂石有多个深水坑,当地水利局只对盗采行为进行处罚而没有责令回填深坑为由,把水利局告上法庭,索赔48万元。

同样的,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


太多太多这样的案例了,一出事,先找要赔钱的。

失去亲人的痛苦大家可以理解,但是以此为由到处找人索赔确是一件令大家难以接受的事情。

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所处的地点或是自己正在进行的行为是否有安全风险,是否应该在未发生事情之前首先去规避。

而作为一位未成年人,也应该有监护人去告诫所处地点或所作行为是否有安全风险。

假如是在经营场所里面发生的事情,而又没有违背经营场所出的规定,出了事情找人赔偿,属于合理的。


浙江57岁大妈游泳溺亡,家属索赔166万,人死了就真的有理吗?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