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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协议都是假的,骗得钱款被消费一空

2022-08-26 17:06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甲方是保险经纪人,经办保险业务时积累了不少客户,由于甲方服务精细专业,客户们对他极为信任。在理财产品满天飞的年代,甲方发现同行都在“跨界”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且收益颇丰。于是,灵机一动也向客户介绍了一款“理财产品”,号称“保本保息,属于公司内部的理财,投资利息高且稳定”,但是如果想购买这个保本产品,只能把钱直接打给甲方购买,合同上能写客户的名字。客户出于一直以来对甲方的信任,陆陆续续向甲方转账数十万元用于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事后,客户向甲方催问投资的回报收益,甲方便以支付利息、补偿款为名返还客户几万元“利息、分红”,并诱导客户到期续投。


后甲方又联系客户,称自己从保险公司跳槽到某二级金融公司工作,并向客户推荐二级市场固收类理财产品。甲方又声称该理财产品收益好,年化利率达十几,只有内部员工才有资格购买,为了回馈VIP老客户,其愿意用自己的名额帮客户代为购买。为了体现合同专业性特意从网上买了一份高仿版理财协议,使客户再次信以为真,又骗取了几十万元。


同样的手法,甲方以委托理财为由,通过签订虚假的各类理财产品合同、协议,骗得多名客户数百万元。之后,除去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分别打款给客户几万元,自此以各种理由推脱再没有兑付理财款。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客户们纷纷催要理财本息,甲方于是声称为了让理财产品早日兑付,客户们拿回款项,需要打点费用。为了早日拿回钱款,客户们又被迫支付了数十万元。


综上,甲方实际累计诈骗数额共计数百万元,骗得的钱款被其消费一空。由于一直拿不到理财本息,客户们先后前往甲方的公司求证,发现自己签的理财协议都是假的,于是相继报警,后甲方被抓获。


管辖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被告人甲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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