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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第25-27条

2023-07-31 12:40 作者:potentialzy  | 我要投稿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迷信的;

  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和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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