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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100问之企业破产案件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4-21 21:18 作者:老蒋谈商事与破产法律  | 我要投稿

企业破产案件是指企业在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并由法院进行审理、调解或者裁决,实现债务清偿和企业重组或清算的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债务人的住所地有着密切的关系。破产案件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由债务人的住所地和破产案件发生地两个方面来确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债务人的住所地作了具体解释,即债务人的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有多个办事机构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其注册登记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等级,主要由法院的级别和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案件复杂或者涉及金额较大,则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如果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则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三、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以外,针对某些特定的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总之,企业破产案件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由债务人的住所地和破产案件发生地、法院的级别和案件的性质以及特殊情况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确定管辖范围,保证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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