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法 众合法考孟献贵

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你我)、法人(公司)和非法人组织(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自然人考点
(1)民事权利能力(做人)和民事行为能力(做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独立做事的资格不平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以上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以上)。
(2)胎儿利益保护:一个原则三个例外,原则上胎儿不是一个人,三个例外指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若没有顺利出生,提前赠与部分为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孕妇和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若胎儿利益受到侵害,法定代理人可提前行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死者:78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七项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八类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胎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舅舅姨妈不属于近亲属。
两个顺位: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余为第二顺位,遗产分配按人头点。
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地权利义务。
如:某自然人死后,被人侵犯名誉,第一顺位的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谁去法院作为原告,赔偿给谁,赔偿不属于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