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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中铁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罚

2023-07-21 15:56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其官网发布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建审批罚决〔2023〕22号)。

决定书全文如下——


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建审批罚决〔2023〕22号

当事人:中铁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19518238

法定代表人:李连国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B#办公楼15楼1508室

根据对你公司2023年2月申报建筑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提供材料审查时发现业绩不属实的情况,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年2月在申报建筑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核定时,存在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平台申报资料、业绩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函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罚告〔2023〕21号),并依法送达。你公司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本机关视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三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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