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

一、什么是担保
举个例子:甲(债务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是借款、货款等)欠了乙(债权人)的钱,乙担心甲不能还清债务,要求甲或者第三人作出承诺:“只要满足约定的条件,乙就可以从约定的财产中实现债权,抵偿甲的债务”。
这个承诺我们一般统称为“担保”,根据承诺中约定财产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物的担保”
1、担保限额
在不考虑债务规模和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物的担保,以担保物及替代物为限偿还相关债务,不会牵涉到担保人。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担保人
用于担保的“物”的所有人,称为“担保人”。由于债务人也可以拿自己名下的财产作担保,所以物的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3、担保类型
目前法律规定了三种物的担保类型,分别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主要区别在于担保前后对担保物的处理方式不同。
抵押:担保前后,担保物均由担保人占有。
质押:担保前,担保物由担保人占有;担保后,担保物仍然归担保人所有,但转移到债权人,由其占有。
留置:担保前后,担保物均由债权人占有。
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是抵押,例如买车买房办理银行贷款时,我们便是将车子、房子作为担保物抵押给了银行。
4、优先受偿权
与人的担保不同,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担保物中实现债权。
当然,这种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定条件的不同,经常会有三六九等之分,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也会有先后顺序之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人的担保”
1、担保限额
在不考虑债务规模和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人的担保,没有限额,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实际上同样成为债务人,只能想方设法的偿还债务。
2、保证人
人的担保,又称为“保证”。因此,这里的担保人,又称为“保证人”。
显然,与物的担保不同,在人的担保中,债务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担保人。
3、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债务到期后或者出现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是否能越过债务人直接找保证人要钱。如果是一般保证,则不行,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没钱时,才能找保证人要钱;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可以,债权人可以同时找债务人和保证人要钱。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如何生效
1、主合同的影响
产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一般称为主合同,如产生借款关系的借款合同、产生货款关系的买卖合同等。相对而言,担保合同则称为从合同。
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效力很大程度上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书面合同
成立担保,必须与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可以是单独的担保合同,也可以是附带在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注:留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不受此限制。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其他法定条件
以抵押为例,一些财产不得抵押,一些财产进行抵押则应当依法登记,否则,担保无效。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民法典》(2021年实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