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哪些情况能对贪污犯罪从宽处理?
一、案例故事
某国家机关的财务人员在得知有关部门即将查账的情况下,想起自己在一个月前偷偷贪污了2万元钱款,她怕自己担责任,积极主动的到有关部门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从宽处理吗?当然可以!这总比案发之后,迫于压力才主动退还赃款要好得多,这至少说明当事人有积极悔改的表现。
二、关于贪污犯罪的从宽处理都有哪些规定?
1、对于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以及情节“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界定标准,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司法解释的规定。
2、对贪污犯罪的从宽处理,嫌疑人悔罪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
(1)嫌疑人在案件侦查终结或在提起公诉之前悔罪。
(2)嫌疑人如实的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而且要积极地退还赃款,真诚的认罪悔改。
(3)嫌疑人的认罪悔改行为,实际上避免或减少了损害结果。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贪污犯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对死刑的替代措施。这是由法院在实行死缓判决的同时作出的,并非在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时候作出的决定。并在判决书上有明确的记载。已经被判决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再被减刑或假释,也不能在监外执行。
4、“国家规定”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等规定。
5、“国有财物”与“公共财物”是有区别的。
(1)“国有财物”与“公共财物”是有区别的。“国有财物”只限于国家、全民所有的财产,“公共财物”还包含集体所有和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等。
(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合伙贪污的,按照贪污罪的共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