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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投诉11项成立!500万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2023-06-30 13:31 作者:政采云官方  | 我要投稿

近日,孝感市财政局公开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某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被发起12项投诉,且其中的11项成立,最终被取消中标资格。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孝感市中心医院东城院区医疗设备采购一批(包3二次),投诉人对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代理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孝感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11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相关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属于虚假应标。投诉事项12为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未明确告知投诉权利及处理投诉的单位名称,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02. 基本情况

财政部门组织3名政府采购专家对11项涉及技术参数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为:“专家小组对被投诉方质疑答复提供的所有资料逐条进行了认真审核,一致认为被投诉方回复函答复内容不能完全解决投诉方的质疑,被投诉方回复函内容中所涉及的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方对投诉事项中的被投诉方的技术参数的11项投诉均成立”。

财政部门又向中标供应商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投标产品样机或投标产品用户名单,财政部门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测。同时,财政部门向设备制造厂家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书20日内提供供应商投标产品S60PRO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目前使用的技术白皮书和符合技术白皮书参数的产品用户名单。

生产厂家的说明函主要内容为:“1.我司没有直接参与本次招投标事项。2.九州通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函投诉对象不符合此次投标实际情况。3.我司尊重此次招标小组评审专家意见,可以配合进一步的项目工作。请贵局和投标人取得联系,沟通获取相应的诉求材料”。又收到了中标供应商的说明,主要内容为:“经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沟通,说明如下:1.投标产品为开立最新版本机型,尚未有销售样机。2.如确需要验机,需打百分之七十预付款到生产厂家,生产样机,供验机”。


03. 处理结果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调查取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11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如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04. 案例延伸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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