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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下的著作权法:面临何种走向?

2023-08-06 13:53 作者:chatgpt执笔方寸AI  | 我要投稿

当前,以ChatGPT等产品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原有著作权领域的基础创作逻辑产生了深远影响。人工智能现已具备以无法想象的能力和效率完成原本只能由人类执行的创作行为,即对思想的独特表达。而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是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逻辑,即“仅保护人类思想的外在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然而,在日益接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如果现有的著作权制度无法有效包含“最珍贵的人类创新思想”和“最普遍的人工智能的独特表达”,那么其应用价值将不可避免地被削弱,其颠覆性变革也将可见一斑。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和著作权理论的新思考

1. AIGC版权问题的争议

我国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的关注,大约始于2018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菲林诉百度案”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腾讯诉网贷之家”。本文以“人工智能+版权/著作权”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限定文献来源为“CSSCI”,共检索到289篇文章,其中有260篇文章均为2018年后出版,这证实了这一基本判断。虽然上述两案的判决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做出了不同的认定,但不同的判决结果归因于两个案件涉及的人工智能模型(或者说机器模型)在运行机制方面的本质差异;而在法律层面,两个判决的结论存在高度一致,即只有证明存在人类的创作贡献,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才会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那时,学界的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基本问题。一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主要有以下理由:首先,那时的人工智能技术的自主性较低,只是辅助和服务人类创作的工具。其次,人工智能本质上体现的是模型设计者或训练者的创作意愿和行为,只要其生成的内容满足“独创性”要求就可以构成作品。最后,可以借鉴已经存在且运行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另一些学者则持反对态度,主要理由包括:首先,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其次,人工智能的创作机理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生成的内容也不能被认定为作品。最后,在判断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仅要在客观上满足表达的形式要件,还要通过整体的主观感受判断客体是否贡献了“智力上的创新”。


### AIGC的新时代意义:著作权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下的探讨

2022年底,Open AI凭借ChatGPT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场人工智能热潮。仅用两个月的时间,其月活跃用户数已经攀升至1亿,这在全球互联网历史上空前绝后。然而,国内市场仍处于早期阶段,像百度的“文心一言”,阿里、科大讯飞、商汤等公司的类似产品仍在内测和研发中。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内容创作和著作权制度的巨大影响,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的意义日益凸显。

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特别是其“涌现能力”吸引了全球的目光。所谓“涌现能力”,就是当人工智能模型参数达到一定量级之后,会产生一系列类似人类的“智慧能力”,如常识推理、问答、翻译等。这向通用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迈进了一大步,使得像ChatGPT这样的产品在内容表达上和人类无异。

对此,理论界的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ChatGPT实质上是一个大型语言模型,是“智能搜索引擎+智能文本分析器+洗稿器”的结合,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生成的内容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有学者强调,ChatGPT与传统人工智能的区别,在于其反馈学习模式充分吸纳了人类的主观偏好,因此其生成的内容应被视为人的智力成果。还有观点提出,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ChatGPT生成的内容进行讨论,如果人类的输入足够具体,那么生成的内容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尽管各方观点存在差异,但都是在“仅限于自然人创作”和“仅保护独创性的外在表达”的著作权法规则下进行讨论。然而,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奇点时刻”(singularity moment),产品如ChatGPT已经超越了以往的人工智能应用,显示出了一定的“通用人工智能”或“类人性”。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必须审视和思考:“奇点时刻”是否会动摇和变革现有的著作权制度逻辑?如果是,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的挑战

传统的著作权法体系基于创作者的原创性以及表达的独特性来定义。然而,如ChatGPT这样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挑战了这种逻辑。首先,它们改变了创作过程的基本方式:尽管人类仍然垄断创造性的思想,但在具体表达的层面上,人工智能已经开始超越人类。其次,这种类型的人工智能颠覆了“思想和表达的二元性”的基础逻辑,因为通过学习作品的风格和灵感,ChatGPT等产品能够生成大量的、有别于原始作品的新形式,尽管这不构成侵犯版权,但对早期作者产生了实质的市场替代效应。

1. 创作过程:人类对“独创性表达的垄断”被瓦解

首先,各种生成式人工智能都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模型训练和内容生成,这种方法主要依赖于海量数据。其中包括自监督学习、监督学习以及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例如,ChatGPT的内容生成机制被形象地称为“文字接龙”,实际上是统计学“自回归”原理的应用,它会预测下一个字符,然后将预测出的字符输入模型,进而预测下一个字符,如此循环。

然而,人类的创作过程建立在独特的语言理解能力基础上,人类通过不断组合语义来传递思想,形成丰富多彩的词汇和短语,最终形成语句、段落,甚至整个作品。因此,与传统的人类创作逻辑相比,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自回归式”单字内容生成机制存在着根本的差异。这一变化无疑是对人类对“独创性表达垄断”的冲击,它不仅改变了创作的方式,更可能对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产生深远的影响。当然了!以下是根据您提供的内容改写的原创文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重塑创作,开启无限可能**

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超越了传统界限,开启了全新的创作之路。今天,我们站在一个全新的世界门槛上,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对创作和著作权法的理解。

### 聊天机器人的奇妙逻辑

ChatGPT,作为代表性的聊天机器人,尽管无法完全理解其输出的真实意义,却能令人惊艳地模拟出人类的表达逻辑。那么,它是如何做到的呢?

它通过分析大量的文本数据,理解其中的模式和结构,从而能准确地判断下一个最可能的字,甚至能够按照人类的语义语法组合成完整的句子。这不仅是一个技术上的突破,更是在创作逻辑上的全新诠释。

### 涌现能力与创作逻辑

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展现的“涌现能力”不仅重塑了创作逻辑,更开辟了一条与自然人创作截然不同的新路径。它让我们不得不从更宏大的视角去审视创作行为,在著作权法的范畴内,找到新的解读和定义。


### 无限的表达能力

大模型经过海量数据训练,它的表达能力近乎无限,能以超乎人类的效率和艺术水平,不断输出高质量的内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协助下,创作变得触手可及,普通人也能实现自己的艺术梦想。

### 结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对“独创性表达行为”的重新思考。创作不再是专业领域的专利,它已经深入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中。在这个全新的世界里,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创作者,每个想法都有可能绽放光芒。


**GPT-4聊天机器人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冲突**


首先,我们需要思考一下"思想表达二分法"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是否已经被动摇。"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制度的基本逻辑,它强调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外在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然而,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这种传统观念可能已经不再适用。这是因为像ChatGPT这样的机器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学习”海量的人类思想、知识和风格,并进行无限的、全新的内容生成,这使得原本属于人类的创新表达方式现在可以通过近乎零成本、无门槛的机器方式来实现。

其次,著作权领域的"智力劳动合理回报机制"可能已经无法应对这种新的挑战。人工智能模型并不会侵犯在先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在表达”,但其生成的内容可能与在先作品的风格和思想相似,因此可能对著作权人的市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一些艺术家已经因为这个问题向人工智能绘画平台提起诉讼。

著作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类的智力劳动得到合理的回报。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模型开发和商业应用主体,通过“使用现有作品的风格和思想,生成全新表达”的内容生成机制,通过提供商业服务和技术接口等方式盈利,却没有将这些利益分配给在先作品的权利人,这显然违反了著作权制度的原则。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和调整我们的著作权制度,以适应这种新的情况,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鼓励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创新。在当代社会,"先授权,再利用"这一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范式正在被挑战。下面我们将分析其中的两个主要问题。

首先,对于"授权许可"这一概念,我们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传统上,著作权作为一种由法律创设的权利,旨在鼓励创作和知识的传播。然而,当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如何“学习”并“训练”他人作品的思想和风格时,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则似乎难以应对。这样的“学习训练行为”类似于人类阅读文本作品、欣赏美术作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思考、吸收和创新,但这并不落入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因此,尽管人工智能的训练行为在许多情况下是必要的,但其与著作权的关系仍然存在重大问题。

其次,当我们尝试以“合理使用”来寻找出路时,似乎也找不到真正的解决方案。合理使用原则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对在特定公共利益考量下的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豁免。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的"学习训练行为"是对作品思想风格的学习利用,这类行为并不落入著作权法的规制范畴,所以合理使用原则在这里并不适用。


这些问题反映了,当前的著作权法在处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问题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它们可能需要我们从根本上反思著作权的法律赋权和授权规则,以适应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需求。同时,我们也需要思考和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如何在维护创作者权利的同时,让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发展得以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救济机制的挑战**

生成式人工智能如ChatGPT等产品,其在训练阶段的作品利用行为,实质上构成了一种机器内部的非外显性利用。这对传统的著作权救济机制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侵权标准的确定和平台责任的定位。

**一、侵权标准的挑战:“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规则失效**

首先,著作权人难以证明存在对自身作品的“实际接触”。传统的著作权法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规则。在先创作者主张人工智能模型训练阶段存在侵权利用自身作品的场景下,首先需要举证平台存在对自身作品的“现实接触”。然而,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作品利用行为通常是在模型内部进行的非外显行为,这使得著作权人难以发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其次,著作权人难以进行“实质性相似”标准的侵权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通常通过学习在先作品的思想、风格,以难以预测的方式,输出全新的内容表达,这使得权利人在“实质性相似”侵权的比对过程中,陷入“似曾相识”但又“似是而非”的困境。


**二、平台责任的挑战:“避风港制度”的适用错位**

在“避风港制度”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基于其是否帮助了“用户侵权内容的传播”。然而,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模型研发平台和商业应用平台,其责任涉及的则是“用户侵权内容的生成”,这使得“避风港制度”的适用存在严重的错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能需要在技术发展、著作权保护和内容传播等多个视角下,综合思考如何创设专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避风港制度”。

总的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改变了内容创作和传播的方式,也对著作权法的救济机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需要我们在保护创作者权利和推动人工智能发展之间寻找到新的平衡点。


随着ChatGPT类产品的飞速进步,我们深感人工智能的“创作时代”可能已经悄然来临。这不仅改变了我们对于创作的理解,也对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面对这一变化时,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在创作行为、规制主体、保护客体、权利范畴、侵权判定以及平台治理等多个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可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确实将导致著作权法的全面变革,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揭示了一种难以忽视的趋势。

在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中,技术的迭代速度令人惊叹。仅仅在短短四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就从GPT-3.5走到了GPT-4,并在各个方面都实现了质的飞跃。据OpenAI的数据显示,GPT-4在美国律师执照模拟考试中的得分位列前10%,而GPT-3.5则位列后10%;在生物学奥赛中,GPT-4的成绩达到前1%,而GPT-3.5则在后31%。这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超越当前ChatGPT类产品在逻辑推理和内容生成能力的新一代AI技术的出现,或许并不是长远的设想,而是可以预见的短期趋势,并将在现有著作权制度无法应对的情况下推动其彻底改革。

尽管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并且与国外的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在问题已经被明确之后,我们并不急于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因为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仍在发展之中,我们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一步探索科学、可行的著作权应对路径。这将会是一个涉及价值平衡、利益博弈以及最终立法回应的长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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