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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民法问答(一)|复代理的选任、指示责任】

2021-05-08 18:39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问题:

(1)按照《钟》P116,如果是丙对丁选任或指示有过错的,而丁也有过错的时候,丙和丁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如果丙对丁的转委托不明,丁对此也有过错的,丙和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2)但是我认为选任或指示与转委托不明的范围有重合的部分,这两类过错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因借助什么标准来判断?

解答:

一、问题本身

看待民法问题,首先要回归法条本身,关于复代理的规范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其中对于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对于同学提出的相关问题,法条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分配并没有法规范的背书。


对于转委托和选任、指示的区别,在以下。转委托不明是指,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不明确。例如,甲与乙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并明确约定乙具有复任权,此时,乙选择丙作为复任权,但是复任的意思表示未达到丙处,丙因不知情未及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致使甲的权益受到损害,此时属于转委托的行为不明的情形。若甲授予乙为其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权利,乙具有复任权,乙选择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丙为复代理人,因丙不具有相应的能力和知识,导致甲的利益受损,此时乙需要承担选任、指示的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二、体系定位

复代理——代理的类型——《民法》(第八版)(上册)P162


三、学习方法

民法知识点,首先要回归法条,如果在法条中找不到相应的规定,那这个知识点很有可能不存在定论,对于这样的知识点,同学们在用自己的法学思维进行深一步思考的同时,不必过于琢磨,对于初试,尤其是现在仍然处于基础复习阶段的大家并不合适。


四、问题点评

关于复代理的问题,建议各位同学还是回归民法典所规定的169条进行学习,在代理一章中将重点主要放到代理权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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