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责但道义有责(调解里的百态人生1)
【调解里的百态人生1】
法律无责但道义有责
某日晨时,张某(女,51岁)负责某县某路段环卫工作,上班期间将随身携带的挎包放在公交车站台座位上,便开展工作。少时,隔壁路段的环卫工李某(女,50岁)工作完成后,看见公交车站台座位上的挎包,便拿起转身就走,张某发现后边追边喊“那是我的包”,没跑几米自行摔倒,李某闻声后快速向张某走去并返还挎包,同时将其送往医院,张某电话报案。事后,张某以李某的原因造成自身受伤为由要求对方负责医保报账后的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议。
这种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上述纠纷案唯一确定的是现有证据不足已支撑张某的诉求,李某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会提出异议:张某无理取闹,违背道义,引起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就没有任何限制吗?
对于该起纠纷,每人的判断都是基于各自的认知水平,认知高低程度决定了个人的信息辨识能力,造成结果不同,形成认知差异,因畸形理解和认知失衡,才是易导致冲突的根本原因。作为调解人员,不应人云亦云,更应以平常心看待,从人性的角度、年代观念差异、事件趋势发展预判等进行冷静分析,方能看透本质,处理时能达最佳的效果。
尝试从人性的角度分析(见下图),事前李某想法推测可能存在有意侵占、非法占为己有、拾金不昧等三种结果,而事后李某应对策略预测结果按利己原则分析给予的答案应是拾金不昧。在这个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根据逻辑推理和常理推断,非法占为己有的结果概率较高(理由:双方当事人系同事且从事相邻路段环卫工作,李某应知晓张某携带挎包,即使不知,看到座位上的挎包也可当场询问正在工作的张某,但李某没有而是选择拿起挎包自行离去,该行为异常。),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大部分普通人认同。凡多数人认同的就是真理,都是正确的吗?这是错误的认知,因为非法占为己有是推测可能性的一种,具有不确定性,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在法律上不能判定李某有责。若单纯的从人性的角度分析,每人对原有认知可能产生动摇,在道义上就是非善恶能盲目作出判断吗?

答案是否定的,若从年代观念再次分析(见下图),可能就有新的感悟呢?由于年代差异和每人成长环境、文化不一,造成对各个事物不同的认知,也许她们的想法、做法符合那个年代的认知。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某些人的思想还停留在原有阶段,难道能以简单的是非善恶来评判,要知道预测、推测均是采用逻辑的思维进行分析,推测、预测的结果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参考性材料。每人都有自己的信念和价值观,这些不仅影响一个人的行为和决策,也塑造了一个人的人格和思维方式,非一朝一夕能改变,民事纠纷中不应盲目以是非黑白善恶而论,避免无形中对他人造成伤害而无法弥补,而是帮助需要的人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社会。

引用罗翔话语“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从人性和观念的角度分析,该起纠纷案唯一能确定的就是证据不足以支持张某诉求和李某在法律上无责,推测、预测的结果属于不确定性的,是各种可能性之中的一种,区别在于概率多少而已,不能将不确定性的作为道义的根本评判标准,否则有失公允。当我们身临其境时又如何抉择,不平衡和不甘心,往往是悲剧的开始,何不大度豁达地去心甘情愿地放下和勇敢地接受一切现实的打击。
世间事物总是正反并存,语言亦是如此,它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救人也能伤人于无形,不适当或不正确的言语可能人为的制造压力,就得有人承受压力,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伤害,甚至引起不必要的纷争。须知每一起纠纷的产生,都有特定语境和背景,其背后都有特殊的原因,很多人不能明察秋毫,也无通观全局之能,常以自身认知为根本的是非善恶评判标准,妄加评论,导致事态失控而不自知。随年长阅历之深,忆往昔,予甚自愧。
俗话说:“真亦假时假亦真,假亦真时真亦假”,真真假假谁又能说的清、辨的明,也许只有当事人明了当时的心境,即使告诉别人,当看透事情本质后,谁又敢当真呢?所以,人可以无知但不能愚昧,所谓“经事长智,历事成人”,民事纠纷中何不能大度、宽容一些,给别人机会亦是给自己一个更广阔的空间。“难得糊涂”就是一种境界,对旁人而言何不观人生百态,从中汲取经验告诫他人,岂不快哉。“知易行难,行胜于言”,也许只有经历过的人才会懂的其中的无奈和心酸吧!
但是,作为一名调解员,肩负着使命感和责任感,有义务化解矛盾纠纷,如何去思量使结果达到双赢真的很重要。当我们分析出人性和观念的差异后,该起纠纷案十分明了,就可以尝试对整个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预判,从而制定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和符合现实性的方案,剩下的就是执行力的问题,何愁不能化之且使双方当事人均满意。
具体化解之策如下:

分析:一是从经济分析当事人上诉法院的概率极低(经济成本大于获利成本),如不能调解成功会通过上访的形式达到自身的目的;二是张某、李某与所在公司或县城管局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清楚,但不影响案件前期调解,关键在于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是否涉及第三方(理由:张某长时间住院医保报账后的医疗费5000余元,推测医疗费共计10000余元,其家人和所在的单位或县城管局必定知晓,但当事人及家人在县城居住且在住院期间有关法律条款应知晓但提及的诉求未涉及第三方,推断私下达成协议或放弃有关权利),故不必节外生枝以增加调解难度。三是张某提出的证据不足,想要取得实质有效的证据十分困难。综上所述,张某提出的诉求在法律上不予支持,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以道义为准则,以普通人的认知判断,李某自愿选择是否给予人道主义援助(报账后金额的0-4成符合普通人的认知)属合情合理。
调解人员掌握的底牌:一是以“百善孝为先”为策略与双方当事的子女沟通(理由:“古不乘时今不同”,年代观念差异不以现今标准评判是非善恶,旁人很难扭转当事人观点,所谓“为人父母天下至善(即善或爱),为人女天下大孝”,唯至亲之人能逐步改变观念、解心结);二是相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能力,必要时采用行政调解或以行政调解为主人民调解为辅,即使当事人十分难缠,也能四两拨千斤,轻易化之。
沟通要点:一是“打人不打脸,揭人不揭短”,调解过程采用心理暗示;二是人与人之间博弈过程中心态的转换总是令人措手不及,面对剧烈情绪的波动,我们一定要懂得及时的调整策略,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唯有顺势而为才能游刃有余,立于不败。
实施步骤:简单级: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中等级:与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沟通。困难级:与双方当事人的子女、第三方(当事人所在公司或县城管局)沟通。调解方法与技巧:背靠背调解+明法析理法(以情理为主)+舆论压力法(特别注意沟通技巧)+预判法(势情况而定)+利弊分析法(势情况而定)。
事实上,很多纠纷当事人在法律上无责,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道义责任。因为法律的制定,是以道德文化善良习俗为基础,所以,民事调解基于法,在法律精神范围内,以人性道德规范为出发点,尊重情理。即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即可,是非善恶勿过于纠结,人生之进退,生活之好坏,取决于心态,努力与放弃均是一种结局,
法律无责,道义有责,为人须守道义之底线也。然人生在世,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这就是责任,实际上,讲责任也是一种诚信。
行走尘世,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求圆满,只求心安!
作者:何林松1 何杰文2 李黄芝3
2023年5月17日17时
声明:作者系非法律从业者,与“法律圈”无关,本文为原创,特此编发,供读者参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