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知识点小案例(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

1.有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的,合同有效。本案中,虽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已经补办,故合同有效。
2.无权。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债权人不能主张继续履行。本题中,《商品房预订单》属于预约,要求继续履行的效果就是强制订立本约。合同是以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的,强制缔约只适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情形下,故该债务属于典型的性质不适宜继续履行,只能主张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