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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和条件

2022-10-22 10:56 作者:bili_38513472981  | 我要投稿

申报对象

省内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二)合作银行是指遵守申报规定、提出合作申请、纳入合作范围,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和地方银行总行。

1.合作银行应满足条件:制定服务小微企业信贷规划和服务方案,单列信贷额度和专属信贷产品,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度考核目标,年度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

原则上,前期已经签订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纳入合作银行范围(名单见附件1)。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条件要求形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合作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合作银行资格,每季度公示一批新增合作银行名单。

2.合作银行具体职责:

(1)积极对接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小微企业。

(2)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3)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和降低不良贷款比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当整体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或停止与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合作。符合标准后,经研究确定,重启补偿业务。

(4)其他按照监管规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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