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在历年教师招聘考试中的考法主要有两种:
1、数字类识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1991年9月4日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3.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5.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6.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7.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条件: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
9.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0.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1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12.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3.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14.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15.义务教育法的三个性质:公益性,统一性,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特征:强制、普遍、免费)
16.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8.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9.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20.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
21.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予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22.教科书是根据课程标准编写的教学用书,是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重要依据和主要课程资源。
23.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财政拨款,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社会力量及个人捐款。
24.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25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6.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前初中小学为县,高中为上一级认定)
27.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8.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2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30.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3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2.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4.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
35.教材审查实行编审分离.
36.在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学的办法.
37.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38.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应始终贯彻先立后破、先实现后推广的工作方针。
39.基础教育改革必须坚持民主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40.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必须始终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育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二十四字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41. 教育的发展方针: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育人为本(根本要求)、改革创新(强大动力)、促进公平(基本政策,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主要责任在政府)、提高质量(核心任务)
42.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43.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44.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45.《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是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46.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48. 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的形成受个体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制约。
49.道德的作用:认识功能,调节功能,教育功能,评价功能,平衡功能,最初的调节功能。
50.职业道德是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认识,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自身的岗位上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
51.职业道德的特点:具有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具有发展的历史继承性,职业道德表达形式多种多样,职业道德兼有强烈的纪律性。
52.职业纪律的特点:明确的规定性,一定的强制性
53.职业道德的作用:(1)调节职业交往中从业人员内部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2)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3)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员工素质主要包括知识、能力与责任心,其中责任心是最重要的。(4)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54.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
55.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特点:历史性与时代性的统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广泛性与层次性的统一,内容功能的先进性与评价标准的客观性相统一、
56.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规范:(1)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核心与基础。(2)诚实守信(3)办事公道(4)服务群众(5)奉献社会,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
57. 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教师整体素质水平的高低,建设教师职业道德是提高教师整体素养的中心内容和关键环节。
58.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教育性,示范性,创造性,社会性,无私性
59.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与作用:(1)师德对教师起着调节和教育的作用,这是教师职业道德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2)师德对学生起榜样和带动作用(3)师德对社会起影响和促进作用
60.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构成:教师职业理想,教师职业责任,教师职业态度,教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良心,教师职业作风,教师职业荣誉
61.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标准:善恶标准,最高标准是至善。主要有:富有时代精神的教育观,集体主义教育观,全方位发展的知识观,为人师表的行为举止观
62.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原则,教育人道主义原则,教书育人原则,乐教勤业原则(是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核心,是胜任教师教育工作的首要条件),教育民主原则,教育公正原则(尊重学生人格和受教育的权利,因材施教,赏罚分明),人格示范原则,依法执教原则。
63.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根本途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加强学习,躬身实践,树立榜样,学会反思,努力做到慎独。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最高层次是慎独。
6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基本要求;爱岗敬业——本质要求;关爱学生——师德灵魂;教书育人——天职;为人师表——内在要求;终身学习——不竭动力。爱与责任是贯穿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与灵魂。
65.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总称
66.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具有的特点: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2)教育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点: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一般而言,教育强制措施主要是采用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67.教育法的功能: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68.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他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
69.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一句教育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性质,可以分为:基本教育法律关系,普通教育法律关系,诉讼教育法律关系。(2)依据教育法律关系范围,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
71. 教育法的渊源:宪法(基本法源)、教育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定,章程,指示,决定,通知等名称)、地方性教育法规;自主性教育法规(主要指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有条例、办法或细则、规定三种。地方性教育法规主要有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两种)
72.教育立法是实现依法执教的前提和基础。
73.教育法制定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关系的通过,教育法律的公布。
74.教育法规的实施是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它的实施有两种方式:教育法的遵守和教育法的适用。
75.教育法实施的中心环节:有法可依
77.教育法的适用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它都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78.教育法的效力:时间效力:一是公布生效,二是定时生效;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教育法对人的效力。
79.教育法监督的类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
80.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违法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一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二是违法行为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
(2)有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思想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81.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人,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
8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83.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法律救济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2)法律救济以各种法定权限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3)法律救济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
(4)法律救济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5)法律救济具有补救与监督的双重作用
84.学校法律地位的取得: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5.学校法人的特点:一般特点:学校法人是独立的组织;学校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学校法人独立承担财产;特殊性:公共性;公益性;教育性
86. 学校设置必须具备的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和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88.教师最容易受侵犯的私权利: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受聘权;
89.教师的职业权利即公权力:教育教学权(核心),学术自由权,管教自由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培训进修权。
90.教师资格取得的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思想品德要求,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学历要求;
91.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享有教育资源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申诉与诉讼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1)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基本保障)
(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93.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