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破产案件受理前如何追回个别清偿资金?


基本案情
A公司自成立以来仅零星进行酒类批发与零售业务,无其他生产经营内容,公司自有负债较少,但其为实际控制人名下其他企业多笔金融借款提供担保,后因主债务人资金链断裂,背负巨额担保债务。
2015年5月28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如日中天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核查,A公司除少量白酒资产外无任何实物资产,但公司曾持有即将上市的A公司股份4000万股,A公司于2015年3月上述股票份以2.7亿元低价转让,该款项被用于向4家金融机构个别清偿。
鉴于此,一方面以相关金融机构为被告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后相关金融机构主动归还清偿款。另一方面,宜兴法院赴A公司协调数十次,并与股权受让人多次协商谈判,以期追回低价转让股份,最终持股股东同意暂时代持该股份,并于后期全额返还相关权益,期间如日中天以质权形式保障利益实现,股权财产得以追回。
根据该方案,A公司需立即返还持股股东资金成本约3亿元,已超公司现金流数额,政府出面协调金融机构筹集上述资金。A公司上市后,因股票交易禁售期限制,上述股权全部交易完毕时间长达数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此,各方协商由持股股东扣除资金成本后提前支付股权变现款,变现股价计算标准为批准方案前9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92.5%,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高票表决通过。最终,上述股权成功变现,获得变现款12.79亿元,占全部破产财产的99.97%,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高达65.9%。同年6月20日,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律师观点
国内有学者称破产撤销权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恢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破产法》上撤销权制度是《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破产企业主要财产为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于破产案件受理前被低价转让并用作个别债务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管是公司还是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公司申请破产,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后,用现有财产清偿债务。按规定,公司破产清算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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