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英文翻译英文版 SN/T 1828.1-2006 英文版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1部
国家标准英文翻译英文版 SN/T 1828.1-2006 英文版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则

前言
SN/T 1828《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共分为16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民用爆炸品;
——第3部分:氧化物;
——第4部分:腐蚀性物质;
——第5部分:气体混合物;
——第6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物质;
——第7部分:压缩气体;
——第8部分:有机过氧化物;
——第9部分:毒性物质;
——第10部分:毒性气体;
——第11部分:易燃固体;
——第12部分:易燃气体;
——第13部分:易燃液体;
——第14部分:锂电池组;
——第15部分:自热固体;
——第16部分:硝酸盐类物质。
本部分为SN/T 1828的第1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部分附录A为规范性的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江南大学参加起草。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则
1 范围
SN/T 1828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182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13690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1828的本部分。
3.1
爆炸品 explosives
固体或液体物质,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3.2
气体 gases
在50℃时蒸气压大于300kPa的物质。或在包括20℃时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气体混合物、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蒸气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
3.3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
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其闭口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0℃。
3.4
易燃固体 flammable solids
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3.5
易于自燃的物质 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
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质。
3.6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遇水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3.7
氧化性物质 oxidizer
本身未必燃烧,通常因释放氧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3.8
有机过氧化物 organic peroxide
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3.9
毒性物质 toxic
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的物质。
3.10
感染性物质 infection substances
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体的物质。
3.11
放射性物质 radioactive
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质。
3.12
腐蚀性物质 corrosive
通过化学作用在接触生物组织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滲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破坏其他物质或运输工具的物质。
3.13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miscellaneous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是在运输中会产生其他类别不包括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除其他外,这类还包括温度大于等于100℃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物质或温度大于等于240℃条件下提交运输的固体物质。
4 分类
4.1 危险货物分类
4.1.1 按危险货物具体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4.1.2 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4.1.3 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4.1.4 第3类:易燃液体
4.1.5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及退敏爆炸品;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6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1.7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毒性物质;
——6.2项:感染性物质。
4.1.8 第7类:放射性物质
4.1.9 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10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4.2 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除1、2、7类,第5.2项第6.2项危险货物外,其他各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可按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等级,即:
Ⅰ级包装——高危险性的物质;
Ⅱ级包装——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Ⅲ级包装——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各类危险货物危险程度的划分可通过有关危险特性的试验来确定。
5 要求
5.1 安全要求
5.1.1 当怀疑有爆炸性时,应首先进行小规模的初步试验后,再进行较大量物质的试验。初步试验包括确定物质对机械刺激(撞击和摩擦)以及对热和火焰的敏感度。
5.1.2 在涉及引发潜在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的试验中,引发后应保持一段安全等候时间。
5.1.3 在处理试验过的样品时应格外小心,试验过的样品应在试验后尽快销毁。
5.2 试验要求
5.2.1 危险特性的试验应按试验条件进行。如在实验中没有给定容差,这意味着准确度由任何给定的尺寸的小数位决定。如试验期间的条件偏离给定条件,试验报告中应阐述偏离的原因。
5.2.2 实验样品的组分应和拟用于运输的物质浓度一致。试验报告中应列明各种活性物质和各种稀释剂的含量,准确度至少在±2%(质量分数)之内。对试验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成分,应在试验报告中准确列明。
5.2.3 与试验物质接触的所有试验材料应不影响试验结果。如果不能排除影响,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影响实验结果。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应在试验报告中列明。
5.2.4 试验应在代表运输情况的条件(温度、密度)下进行。如列明的试验条件不包括运输条件,需进行预定运输条件的补充试验。
5.2.5 如果试验结果与物质的粒度有关时,试验报告中应列明相关的物理状况。
6 试验
6.1 试验步骤
6.1.1 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规定的9大类危险货物分类试验逐项进行检验,除非确有依据可免除部分项目。
6.1.2 当一种物质、混合物或溶液有一种以上危险性,而其名称又未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类别:
a)1类物质和物品;
b)2类气体;
c)3类的退敏液体爆炸物;
d)4.1项自反应物质及退敏爆炸品;
e)4.2项发火物质;
f)5.2项物质;
g)具有Ⅰ级包装吸入毒性的6.1项物质;
h)6.2项物质;
i)第7类物质,除了例外包件中的放射性物质,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放射性物质应划入第7类,次要危险也应确定。
6.2 结果判定
6.2.1 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待测样品的危险类别,并确定其主、副危险性。
6.2.2 对于具有多种危险性而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3.2章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没有具体列出名称的货物,表示该货物有关危险性的最严格包装类别优于其他包装类别,见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危险性先后顺序表
表A.1 危险性先后顺序表
类或项包装类别
6.1经皮Ⅰ
6.1经口Ⅰ
6.1吸入Ⅱ
6.1经皮Ⅱ
6.1经口Ⅱ
8液体Ⅰ
8固体Ⅰ
8液体Ⅱ
8固体Ⅱ
8液体Ⅲ
8固体Ⅲ
a 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以外的4.1项物质以及液态退敏爆炸品以外的第3类物质。
b 农药为6.1。
— 表示不可能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