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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人员去参加全国工会培训产生进项税能抵扣吗?

2020-08-07 21:02 作者:财税旺旺  | 我要投稿

这几天有客户问我这个问题,他们现在工会的人员要去参加全国工会培训要出省,那么产生对应的住宿,交通的费用,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他们认为这个工会属于福利组织,所以进项税不能抵扣。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里面对于集体福利是没有专门的解释的,但是我这里认为工会部门是不算福利部门的,他只是一个组织部门。

我的判断依据是(1)虽然在增值税上没有定义集体福利,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上有职工福利的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里面,没有把工会定义为职工福利。

(2)企业所得税上面,职工福利扣除限额是14%,工会是2.5%,所以我觉得这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不能混为一谈。

而且文件里面也只是说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要进项税转出。这些工会人员去开会,我不太认为这个开会是属于什么福利性质的,又不是什么吃喝玩乐,或者旅游度假,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开会产生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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