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民法 众合法考孟献贵

专题八 用益物权
支配利用使用价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就可取得),登记可对抗第三人

转让(一地二卖)

甲☞乙,未登记
甲☞丙,已登记,可获取
宅基地
耕地草地林地(无偿取得)
四荒土地(有偿取得,本地人有优先承包权;外地承包需经2/3同意批准)
二、居住权(可有偿可无偿)
有期限,看约定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方给另一方设置一个居住权)
以防养老

书面有效合同/有效遗嘱+登记=居住权
三、地役权(没落贵族)
合同+有偿+有期限
例:
A(需役地)与B,C (供役地)签订合同,要求BC在20年内楼层高度必须小于A,许诺给BC各一千五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第三人
需役方不履行合同,供役方有两次催告义务,催告后还不履行,有权解除合同
✔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根据所有权的转让而转移
单方转让:
甲(供役方)转让给→乙(供役方)
丙(需役方)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也可追究乙的侵权责任,择一选择
双方转让:
同上
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