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到底有多久?

今日主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追溯时效
前段时间,有一个性侵犯罪的旧案被媒体报道,最后这个被告却因为经过了追诉时效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不少人对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制度感到不太理解,认为是放纵了罪犯。
这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解,当然也不完全是误解。因为很多时候,误解可能只是善意批评的一种载体。
在世界范围内,对犯罪的追溯时效大概有三种立场。
一种是不设追溯时效,原则上对所有犯罪都可以进行无限期的追诉。比如说英国,对于可以公诉的罪行,没有一般的追诉时效。
而另一种立场,是规定了固定的追诉时效,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够再对犯罪进行追溯。
还有第三种立场,就是折衷说,是罗老师最喜欢的学说。对于最严重的犯罪可以进行无限期的追诉。当然,对于一般的犯罪,根据罪行轻重,规定时间不等的追诉时效。
比如说德国,对于谋杀犯罪的追诉时效,本来是20年。1969年则修改为30年。而到了1979,则干脆取消了谋杀罪的追诉时效。目的是为了对纳粹的罪行进行无限期追溯。
我国刑法的采取的也是折衷说,犯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为五年,但如果罪行特别严重,也是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
比如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溯事项是20年,但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
江南某地就有一个恶性的抢劫杀人案件,四个人被杀,凶手逍遥法外22年,还摇身一变为小有名气的农民作家,还是中国作协成员,并曾开办写作培训班教书育人。到后来呢,发现了这个案件,就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方式对其判处了死刑。
我国的追溯时效制度,既体现了报应主义的公正需要,又有功利主义的预防需要。因为从公正的角度来说,越是严重的犯罪,追诉时效越长。同时对于最严重的犯罪,保留了无限期追诉的可能。
那么从功利的角度来看,追诉时效可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沉睡的社会关系一般没有必要再次行动。另外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因为太久远的案件,证据通常都有湮灭的风险。所以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当前发生的犯罪可能更值得重点打击。另外规定了一定的办案期限,也可以敦促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行使诉权。
同时还有学者认为,追诉时效制度也能体现功利主义特殊预防的目的。特殊预防就是预防再犯。
有观点认为,如果犯罪人犯罪后长时间没有再犯罪,那可能表明他已经改过自新,那么也就没有必要施加行动。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刑法有追诉时效终端的规定,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这证明根本没有改造好,那么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具体到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四个罪名,刑法236条规定的强奸罪。236条之一规定的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高中老师可能跟14到16岁的孩子表面上自愿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剥削,那就可以认定为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
还有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和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这里面主要强调两个比较常见的犯罪,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它的追诉时效,强奸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在这个区间从重处罚。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法律中说的以上以下都含本数。所以这就意味着强奸罪的基本刑可以判到十年。因此追诉时效是十五年。同时,强奸罪有六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追溯时间可以到二十年,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款强奸幼女的加重情节,叫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理论上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
2023年6月1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新解释,就规定是造成幼女伤害,包括自幼女轻伤、或者致死幼女、或严重性病、或者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了其他伤害的情形。那因此如果幼女不满十岁啊,或者是其伤害,强奸行为在理论上是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的。
强奸罪还有一种模糊的加重情节,叫情节恶劣,司法解释就把这情节恶劣做出了明确,规定了八种情节恶劣的情形,比如像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像有的父亲性侵自己的孩子,就属于这种特别恶劣,或者有严重摧残的行为,或者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或者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的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这种连环性的行为,或者长期实施性侵,或者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其怀孕的。还有一种,就是在性侵过程中,对身体隐私部位拍视频,以此胁迫,或者把视频向其他人传播,暴露被害人的身份,像类似的情况。追诉时效都是二十年,你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无限期的追诉。
正如猥亵儿童罪,基本刑是五年以下,那就意味着可以判五年。法律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不再追溯,那也就是说你可以判五年,那追诉时效就是十年。所以猥亵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是十年。但如果有四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那追诉时效也是15年,因为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是15年,只有无期和死刑的追诉时效才是20年。这四种加重情节,一种是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或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威胁儿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儿童伤害、或有其他严重后果。还有一种兜底条款叫威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但是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和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经常混淆。因为幼女特殊的生理结构,所以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要犯罪人的性器官接触了幼女的性器官,那就是强奸罪的既遂,而非猥亵儿童罪。所以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这样一个司法解释,也重申了这种立场,司法解释对于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中的其他恶劣情节进行了梳理,特别强调只要是进入式的猥亵,都属于加重情节啊,但这种进入式的猥亵并不包括接触性器官的奸淫行为。
因此如果在猥亵儿童过程中采取进入式的猥亵方式,或者拍摄了儿童的隐私部位进行传播,那么追诉时效都是15年。但如果采取了接触行为,比如双方的性器官有接触,那就应该按照强奸罪来计算,必要的时候有可能是无限期追诉。
而且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的解释,没有创造新的规则,所以他其实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因为以前也没有这种解释,所以这个解释理论上从1997年就有效,因为他和刑法同步产生效率。所以即便案件发生在司法解释之前,也应该按照司法解释计算追诉时效,就像之前讲到的极其恶劣的行为,像生父性侵幼女,按照司法解释就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追诉时效至少是20年,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无限期追溯。
但是有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啊,虽然对于性侵未成年犯罪,刑法存在无限期追诉的可能,但是启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还是比较麻烦的,因此对于性侵犯罪,尤其是当被害人是未成年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使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制度,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其实也有三种主要的立场,一种是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设追诉时效,美国有不少州都采取这种立场,比如说像佛罗里达州、阿拉巴马州,它的刑法就规定,性侵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追诉时效。伊利诺伊州刑法规定,性侵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韩国,因为2011年,有一个电影叫做《熔炉》,这是一个讲述侵害女童犯罪的电影,上映之后37天,韩国国会就压倒性的票数,通过了“熔炉法”,也就是“性侵害防治修正案”,加重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罚、性侵女性的身障者、或者不满十三岁的幼童,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而且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二种立场,则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宜特殊,应该和其他犯罪保持相同的追诉时效制度。
第三种立场比较特殊,就认为追诉时效应该从儿童成年后开始计算,这主要是在普通法系。比如说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的刑法律规定,性侵案件要致受害人年满18岁时计算30年追诉时效。还有美国马赛诸塞州的刑法规定,性侵案件从被害人16岁起计算27年追诉时效。纽约州刑法的规定就比较特别,因为该州将性侵犯罪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重罪,如果是一级重罪,无论被害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没有追诉时效;二级重罪和三级重罪,追诉时效分别为10年和20年,但如果受害人未满18周岁,则诉讼时效是从受害者连满23周岁时开始计算。
但在收集资料的时候,罗老师尝试使用了某人工智能,结果发现他的结论并不完全准确,仍然需要人工进行深度纠偏。
第三种立场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因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从18岁计算3年,到21周岁之前要提起民事赔偿自诉。
对于性侵未成年,这个孩子年幼无知,心智并不成熟,不少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是在成年之后才意识到被侵犯的事实,但已经经过诉讼时效。还有的是因为父母害怕丢脸,没有及时告发,待到孩子成年之后,才想起自己去启动司法程序,但是追诉时效已经届满。
比如前几天江苏有一个女子发帖声称自己9岁的时候,曾经遭受两名邻居多番性侵,但是母亲知道情况之后忍辱负重,为了名声将此事捂住,因为这个事情过去了27年,所以无法继续追诉。但如果借鉴成年后计算追诉时效的制度,这些案件也许都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面对人性的无限幽暗,有的时候法律真的是捉襟见肘。没有最好的解决方案,只有相对较好的答案。
所以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是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调整,切实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这还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