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药监局发布零售药店现场检查指南公

《通知》明确,该指南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使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人员方面,要求应为2名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且具备与被检查类别和品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能够对所承担的检查工作负责。
《通知》明确,检查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监管部门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告知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予以处罚,或移送稽查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记录方面《通知》明确,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干扰被检查单位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作出影响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不得违规泄露检查相关信息,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或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