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援棒事件,我说次粉有多荒谬

华晨宇演唱会使用的相关产品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结论是不构成。
在我国,当被指控侵权时,被告抗辩主要方法包括:专利无效、不侵权抗辩以及现有设计抗辩。这些方法才是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可能被接受的抗辩手段。
专利无效指的是检索相关在先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提起专利无效,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如果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无效,那么该专利也就不具备维权基础,这通常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方式。
不侵权抗辩指的是论证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也就不会构成侵权;华晨宇的粉丝找到在先有很多款类似的应援棒设计,如果能够证明华晨宇演唱会使用的应援棒与专利的差异远大于其他现有设计与专利的差异,那么还是有机会被认定不构成相同或近似的。
现有设计抗辩指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设计采用的是先于专利申请目前已公开的设计方案,那么也不会构成对专利的侵权。
可见,华晨宇及其公司、粉丝其实可以用更有力、更符合司法实践逻辑的反击来说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对于其他人来讲,当遇到维权方对我们指控侵权时,选择正确的抗辩思路和方法,才是真正有效、有力并且经得起司法实践考验的回应。
总结:北京亚美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申请注册荧光棒(火星能量棒)专利,该专利于2022年4月获授权。韩团seventeen应援棒则是在2021年获得授权。尽管双方的确有些许相似之处,但是专利局还是通过了华晨宇粉丝应援棒的外观专利申请。这也意味着,在双方都在大陆申请了外观专利并且成功获得授权的情况下,都是不侵权的。